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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变形修缮
12.3.1 钢结构构件的变形可采用热加工方法矫正。当矫正有困难时,应予拆换或加固。
12.3.2 钢结构弯曲变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杆弯曲变形的处理,当其变形难以矫正时,应以杆件的最大内力和实际的弯曲尺寸,按偏心受压杆件验算。验算时,其承载力设计值应乘以表12.3.2规定的折减系数。若验算结果尚能满足承载要求,可不予处理;当不满足承载要求时应予以加固。
	
注:1.当弯曲矢高为中间值时,承载力折减系数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2.表中l为杆件计算长度。
2 拉杆弯曲变形的处理,承受静荷载的拉杆的弯曲,当其弯曲矢高f小于等于杆件长度l的1/150时,可不矫直;当f大于杆件长度l的1/150时,宜予以矫直;当f大于1/50时,应予以加固。
12.3.3 钢结构腹板局部凹凸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柱腹板的受压区有局部凹凸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验算结果满足承载要求时,可不予处理。当不满足要求时应予加固。当局部凹凸位于腹板受拉区且无裂纹时,可不予处理。
2 当局部凹凸对腹板受力有影响时,应进行修复。修复方法宜采用机械矫正法,当不能校平,可采用火焰法校平。对腹板的凹凸部分亦可采用增设加劲肋的方法处理,并应使加劲肋与腹板相贴一面的形状与腹板变形的轮廓一致。
12.3.4 钢结构节点板弯折变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节点板弯折处无裂纹时,可在矫正后加设加劲肋。
2 当节点板弯折处存在轻微裂纹,且节点板受力较小时,可用堵焊法修补裂纹,并按本条第1款进行处理。
3 当节点板弯折变形不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时,应予以更换。
    
      
12.3.2 钢结构弯曲变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杆弯曲变形的处理,当其变形难以矫正时,应以杆件的最大内力和实际的弯曲尺寸,按偏心受压杆件验算。验算时,其承载力设计值应乘以表12.3.2规定的折减系数。若验算结果尚能满足承载要求,可不予处理;当不满足承载要求时应予以加固。
	表12.3.2 受压杆件弯曲变形的承载力折减系数

2.表中l为杆件计算长度。
2 拉杆弯曲变形的处理,承受静荷载的拉杆的弯曲,当其弯曲矢高f小于等于杆件长度l的1/150时,可不矫直;当f大于杆件长度l的1/150时,宜予以矫直;当f大于1/50时,应予以加固。
12.3.3 钢结构腹板局部凹凸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柱腹板的受压区有局部凹凸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验算结果满足承载要求时,可不予处理。当不满足要求时应予加固。当局部凹凸位于腹板受拉区且无裂纹时,可不予处理。
2 当局部凹凸对腹板受力有影响时,应进行修复。修复方法宜采用机械矫正法,当不能校平,可采用火焰法校平。对腹板的凹凸部分亦可采用增设加劲肋的方法处理,并应使加劲肋与腹板相贴一面的形状与腹板变形的轮廓一致。
12.3.4 钢结构节点板弯折变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节点板弯折处无裂纹时,可在矫正后加设加劲肋。
2 当节点板弯折处存在轻微裂纹,且节点板受力较小时,可用堵焊法修补裂纹,并按本条第1款进行处理。
3 当节点板弯折变形不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时,应予以更换。
条文说明
    12.3.1、12.3.2 钢结构构件的变形修复,应根据变形的大小经过必要的验算或试验后,综合确定修复方法。当构件变形较小时,可不进行修复;当构件变形不大时,可采用热加工法予以矫正;当构件变形较大且难以矫正时,应采用加固或调换构件的修复方法。
12.3.4 加固或调换构件的修复方法是在构件变形处增设附加杆件进行局部加固,或者采取技术措施割除构件已变形部分,再通过焊接嵌入新构件以恢复构件正常工作能力。
12.3.4 加固或调换构件的修复方法是在构件变形处增设附加杆件进行局部加固,或者采取技术措施割除构件已变形部分,再通过焊接嵌入新构件以恢复构件正常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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