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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钢结构构件或连接的局部缺陷和损伤的修复与处理应符合本章规定。
12.1.2 对可能导致钢结构整体承载力不足的缺陷和损伤,应采取加固措施进行处理。
12.1.3 对下列缺陷和损伤,宜采取拆换措施:
1 高强度螺栓连接出现延迟断裂现象;
2 承受动力荷载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出现滑移现象;
3 钢结构节点板弯折损伤伴有裂纹;
4 承受动力荷载的钢构件出现疲劳裂纹。
12.1.4 经可靠性鉴定确认可以修复的钢结构局部缺陷和损伤,应根据其类型及产生原因进行专项修复设计。
12.1.5 钢结构的缺陷和损伤的修复,应按设计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于结构上的活荷载,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2.1.2 对可能导致钢结构整体承载力不足的缺陷和损伤,应采取加固措施进行处理。
12.1.3 对下列缺陷和损伤,宜采取拆换措施:
1 高强度螺栓连接出现延迟断裂现象;
2 承受动力荷载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出现滑移现象;
3 钢结构节点板弯折损伤伴有裂纹;
4 承受动力荷载的钢构件出现疲劳裂纹。
12.1.4 经可靠性鉴定确认可以修复的钢结构局部缺陷和损伤,应根据其类型及产生原因进行专项修复设计。
12.1.5 钢结构的缺陷和损伤的修复,应按设计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于结构上的活荷载,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
    12.1.1 本章规定了钢结构构件或连接的局部缺陷和损伤的一般修复方法或处理要求。为了使本章规定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应用,需说明以下两点:
1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不显著影响结构、构件、连接承载力的局部缺陷和损伤进行修复或技术处理,不涉及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安全问题。因此,执行时不应随意扩大本章的适用范围。
2 本章所指的局部缺陷和损伤,仅涉及采用一般或传统工艺在正确的操作下即可得到修复或处理的缺陷和损伤;不涉及对疑难问题的解决。
12.1.3 本条对所列的四种缺陷和损伤,之所以作出了“宜采取拆换措施”的规定,是基于技术经济效果的综合考虑。若一时确难更换原件时,应对拟采用的加固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后方可实施。
1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不显著影响结构、构件、连接承载力的局部缺陷和损伤进行修复或技术处理,不涉及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安全问题。因此,执行时不应随意扩大本章的适用范围。
2 本章所指的局部缺陷和损伤,仅涉及采用一般或传统工艺在正确的操作下即可得到修复或处理的缺陷和损伤;不涉及对疑难问题的解决。
12.1.3 本条对所列的四种缺陷和损伤,之所以作出了“宜采取拆换措施”的规定,是基于技术经济效果的综合考虑。若一时确难更换原件时,应对拟采用的加固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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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 一般规定
 - 12.2 连接修缮
 - 12.3 变形修缮
 - 12.4 裂纹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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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A 既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方法
 - 附录B 钢构件截面加固形式的选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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