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9.1.2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标准的规定,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制度,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9.1.3 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并应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当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应程序报审,并应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9.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
	    1 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
	    2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3 施工给水、雨水、污水、动力及其他条件;
	    4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5 地表水水文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6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9.1.5 综合管廊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相关规定执行。
	9.1.6 综合管廊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
    
	9.1.4 综合管廊一般建设在城市的中心地区,同时涉及的线长面广,施工组织和管理的难度大。为了保证施工的顺利,应当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进行详尽的调查,并了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供给情况。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局部修订说明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规划
 - 4.1 一般规定
 - 4.2 平面布局
 - 4.3 断面
 - 4.4 位置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空间设计
 - 5.3 断面设计
 - 5.4 节点设计
 - 6 管线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 6.3 排水管渠
 - 6.4 天然气管道
 - 6.5 热力管道
 - 6.6 电力电缆
 - 6.7 通信线缆
 - 7 附属设施设计
 - 7.1 消防系统
 - 7.2 通风系统
 - 7.3 供电系统
 - 7.4 照明系统
 - 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 7.6 排水系统
 - 7.7 标识系统
 - 8 结构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材料
 - 8.3 结构上的作用
 - 8.4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 8.5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 8.6 构造要求
 - 9 施工及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基础工程
 - 9.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 9.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 9.5 预应力工程
 - 9.6 砌体结构
 - 9.7 附属工程
 - 9.8 管线
 - 10 维护管理
 - 10.1 维护
 - 10.2 资料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