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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天然气管道
	6.4.1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4.2 (本条删除)
6.4.2 (本条删除)
	6.4.2A 敷设于综合管廊内的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管道附件应与管道同材质,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4.3 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表6.4.3 焊缝检测要求
	
		注:1 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 4730.2规定的Ⅱ级(AB级)为合格。
	
		       2 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JB/T 4730.3规定的Ⅰ级为合格。
	
		6.4.4 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4.5 综合管廊内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应按其最高工作压力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选型。
6.4.6 (本条删除)
		6.4.6 (本条删除)
			6.4.6A 天然气调压设施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且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的有关规定。
	
		6.4.7 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6.4.8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6.4.9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条文说明
    
	6.4.2A 原6.4.2条为强制性条文,在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2022中未纳入,根据要求删除。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第6.3.1、6.3.2、10.2.23条规定,为确保天然气管道及综合管廊的安全,做出此规定。钢管标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可选择GB/T9711、GB8163或不低于这两个标准的无缝钢管。
	6.4.3 天然气管道泄漏是造成燃烧及爆炸事故的根源,为保证纳入综合管廊后的安全,对天然气管道的探伤提出严格要求。
6.4.5 为提高天然气管道敷设于综合管廊内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的选型,在设计最高工作压力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个压力等级。
6.4.5 为提高天然气管道敷设于综合管廊内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的选型,在设计最高工作压力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个压力等级。
	6.4.6A 原第6.4.6条为强制性条文,在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2022中未纳入,根据要求删除。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6.2条第5款对天然气调压站的规定:“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体内,并应符合6.6.14条和6.6.5条的要求”入廊天然气压力范围为4.0MPa以下,即有可能出现天然气次高压调压至中压的情况出现,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2条的规定。考虑到天然气调压装置危险性高,规定各种压力的调压装置均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为保障天然气管线入廊安全,降低天然气在管廊内的泄漏风险,本条在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中第5.2节对天然气调压设施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调压设施应设置在管廊外部。
	6.4.7 为减少释放源,应尽可能不在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阀门。远程关闭阀门由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负责。其监测控制信号应上传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同时传一路监视信号至管廊控制中心便于协同。
	6.4.8 紧急切断阀远程关闭阀门由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负责。其监视控制信号应上传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同时传一路监视信号至管廊控制中心便于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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