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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通风系统
	7.2.1 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
		7.2.2 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综合管廊和支线综合管廊宜采用机械通风形式,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2 小型综合管廊可采用自然通风形式,事故通风可采用临时通风设施满足换气次数。
	7.2.3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m/s。
	7.2.4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7.2.5 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天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7.2.6 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7.2.7 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
	7.2.8 (本条删除)
条文说明
    
	7.2.1 综合管廊的通风主要是保证综合管廊内部空气的质量,应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但是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由于存在可燃气体泄漏的可能,需及时快速将泄漏气体排出,因此采用强制通风方式。
	7.2.2 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是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的有效措施之一。通风设备应在天然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发出报警或起动指令时及时可靠地联动,排除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降低其浓度至安全水平。同时注意进风口不要设置在有可燃及腐蚀介质排放处附近或下风口,排风口排出的空气附近应无可燃物质及腐蚀介质,避免引起次生事故。
	    根据对综合管廊工程的调研发现,目前综合管廊通风风机装机数量过大,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天然气管道敷设于综合管廊内,提高了天然气管道、阀门的质量要求,极大地提供了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性。同时,天然气管道的调压装置不设置在综合管廊内,发生天然气泄漏的几率非常低。综合考虑,本次修订取消了天然气管道舱通风换气次数的特殊要求。补充了小型综合管廊可采用的通风方式和事故情况下的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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