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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平面布局
	4.2.1 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相适应。
4.2.2 (本条删除)
4.2.2 (本条删除)
	4.2.2A 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的有关规定。
	4.2.3 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协调。
	4.2.4 (本条删除)
	4.2.5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1 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 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江隧道等;
	    3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 重要的公共空间;
	    5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2.6 (本条删除)
4.2.6 (本条删除)
		4.2.6A 综合管廊应规划建设监控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的需要;
	
		    2 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平面中心位置;
	
		    3 应满足城市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求;
	
		    4 当城市在不同片区(组团)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时,宜分别设立片区(组团)级、城市级监控中心;
	
		    5 宜与临近的公共建筑物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综合管廊最终规模的使用要求。
条文说明
    
	4.2.1 综合管廊的布置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置为依据,以城市道路为载体,既要满足现状需求,又能适应城市远期发展。
	4.2.2A 在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2022的公告中已经废止,根据要求删除。强调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的规定。
	4.2.3 综合管廊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开发利用项目在空间上有交叉或者重叠时,应在规划、选线、设计、施工等阶段与上述项目在空间上统筹考虑,在设计施工阶段宜同步开展,并预先协调可能遇到的矛盾。
	4.2.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可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减少道路重复开挖的频率,集约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由于综合管廊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的初期一次性投资较大,不可能在所有道路下均采用综合管廊方式进行管线敷设。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相关规定,在传统直埋管线因为反复开挖路面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地下空间存在多种利用形式、道路下方空间紧张、地上地下高强度开发、地下管线敷设标准要求较高的地段,以及对地下基础设施的高负荷利用的区域,适宜建设综合管廊。
	4.2.6A 综合管廊由于配套建有完善的监控预警系统等附属设施,需要通过监控中心对综合管廊及内部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保证设施运行安全和智能化管理。监控中心宜设置控制设备中心、大屏幕显示装置、会商决策室等。监控中心的选址应以满足其功能为首要原则,鼓励与城市气象、给水、排水、交通等监控管理中心或周边公共建筑合建,便于智慧型城市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统一管理。
	    根据综合管廊管理的实际,提出监控中心分级管控要求。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系统平面中心,便于运营管理。综合管廊的监控平台的功能模块,要考虑城市管理和应急处置的接入需要。当城市在不同片区(组团)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时,宜分别设立片区(组团)级、城市级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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