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4 节点设计
		5.4.1 (本条删除)
5.4.1A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A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明挖方式建造的综合管廊,直接通向地面的人员出入口的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00m;
		
			    2 采用非开挖方式建造的综合管廊,应根据工作井的布置统筹设置。
		
			5.4.2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其开口标高不应低于防洪水位以上0.5m或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
		
			    2 防止小动物进入;
		
			    3 防止人员非法入侵。
	
	5.4.3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
	5.4.4 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2 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 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 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 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1m。
	5.4.5 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
	5.4.6 综合管廊进、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尺寸要求。
5.4.7 (本条删除)
5.4.7 (本条删除)
		5.4.7A 天然气管道舱的排风口、各类孔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其他舱室的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逃生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应不小于10m;
	
		    2 天然气管道舱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5.4.8 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条文说明
    
	5.4.1A 原5.4.1条为强制性条文,在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2022中未纳入,根据要求删除。综合管廊的吊装口、进排风口、人员出入口等节点设置是综合管廊必需的功能性要求。本次修订明确了采用明挖方式施工的综合管廊直接通向地面的人员出入口的水平间距,避免同安全出口直通地面的要求混淆。鉴于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综合管廊影响因素多,尤其是穿越河流、湖泊时,直通地面的人员出入口不易设置,所以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综合管廊不受此限制。
5.4.2 综合管廊的吊装口、进排风口、人员出入口等节点设置是综合管廊必需的功能性要求。这些口部由于需要露出地面,往往会形成地面水倒灌的通道,为了保证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在道路积水期间地面水不会倒灌进管廊。
5.4.2 综合管廊的吊装口、进排风口、人员出入口等节点设置是综合管廊必需的功能性要求。这些口部由于需要露出地面,往往会形成地面水倒灌的通道,为了保证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在道路积水期间地面水不会倒灌进管廊。
	5.4.3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吊装口功能整合,设置爬梯,便于维护人员进出。
	5.4.4 本条对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作了规定。
	    1 设置逃生口是保证进入人员的安全,考虑到电力舱室火灾特征和综合管廊节点布局的特征,从火灾区域逃离至临近防火区间,或其他内部安全空间,即认为完成逃生。因此,对敷设电力电缆舱室的直通地面的逃生口间距可加大,由200m改为400m,适当增大逃生口间距。
	    3 设置逃生口是保证进入人员的安全,蒸汽管道发生事故时对人的危险性较大,因此规定综合管廊敷设有输送介质为蒸汽的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比较小。
	    5 逃生口尺寸是考虑消防人员救援进出的需要。
	5.4.5 由于综合管廊内空间较小,管道运输距离不宜过大,根据各类管线安装敷设运输要求,综合确定吊装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吊装口的尺寸应根据各类管道(管节)及设备尺寸确定,一般刚性管道按照6m长度考虑,电力电缆需考虑其入廊时的转弯半径要求,有检修车进出的吊装口尺寸应结合检修车的尺寸确定。
	5.4.7A 原5.4.7条为强制性条文,在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2022中未纳入,根据要求删除。参照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5.9.1条自然通风口中:“燃气隧洞的通风口应该是与其他隧洞的通风口分离的结构。”第5.9.2条强制通风口中:“燃气隧洞的通风口应该与其他隧洞的通风口分开设置”。为了避免天然气管道舱内正常排风和事故排风中的天然气气体进入其他舱室,并可能聚集引起的危险,作出水平间距10m规定。
	    为避免天然气泄漏后,进入其他舱室,天然气舱的各口部及集水坑等应与其他舱室的口部及集水坑分隔设置。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标示提醒相关人员注意。
	    本次修订增加了天然气管道舱排风口与其他舱室逃生口的间距要求,避免逃生口因有害气体聚集而导致无法实现人员逃生。
	5.4.8 对盖板作出技术规定,主要是为了实现防盗安保功能要求。同时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可由内部开启方便逃生的需要。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局部修订说明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规划
 - 4.1 一般规定
 - 4.2 平面布局
 - 4.3 断面
 - 4.4 位置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空间设计
 - 5.3 断面设计
 - 5.4 节点设计
 - 6 管线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 6.3 排水管渠
 - 6.4 天然气管道
 - 6.5 热力管道
 - 6.6 电力电缆
 - 6.7 通信线缆
 - 7 附属设施设计
 - 7.1 消防系统
 - 7.2 通风系统
 - 7.3 供电系统
 - 7.4 照明系统
 - 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 7.6 排水系统
 - 7.7 标识系统
 - 8 结构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材料
 - 8.3 结构上的作用
 - 8.4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 8.5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 8.6 构造要求
 - 9 施工及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基础工程
 - 9.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 9.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 9.5 预应力工程
 - 9.6 砌体结构
 - 9.7 附属工程
 - 9.8 管线
 - 10 维护管理
 - 10.1 维护
 - 10.2 资料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