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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
	5.8.1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点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
	5.8.2 测试声源应经检查校准,且在消声室内测得测试声源本身的语音传输指数值应大于或等于0.97。
	5.8.3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广播服务区应以广播分区为单位,并应分别进行测量;室内广播服务区每一个厅堂和每一个房间应分别测量。
2 测量系统应按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原理(图5.8.3)进行配置。
		
	
2 测量系统应按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原理(图5.8.3)进行配置。

		    3 测试声源应输出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试信号。应对测试声源的输出进行调节,并应使广播传声器输入的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等于80dB。
	
		    4 应对公共广播系统增益进行调节,并应使测量现场信噪比大于或等于12dB。
	
		    5 每一个测量点应测量3次,并应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点的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值。
	
		5.8.4 当每一个被测广播服务区中有2/3及以上的测量点的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值符合本标准表3.3.1相应等级的规定时,应判定该服务区的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符合规定。
条文说明
    
	5.8.2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的测试声源通常包括测试信号软件及其放声系统,需一并检查校准。检查校准要在消声室或自由场内进行,不使用其他扩声系统,直接由测试声源放声,用STIPA测试仪测量其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值。如果测量值大于或等于0.97,则该声源可用作公共广播系统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的测试声源。如果测量值小于0.97,则需对放声系统进行调整,直至测量值满足要求为止。
	5.8.3 本条规定了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的测量方法和步骤。
	
		    1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同系统设备以及与系统相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声学特性有关,所以各个广播分区、各个厅堂和各个房间要分别测量。
	
		    2 图5.8.3示意了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方法中的“声输入法”,包括对传声器的考核。有关细节在现行国家标准《声系统设备 第16部分:通过语音传输指数客观评价言语可懂度》GB/T 12060.16中做了规定。
	
		    3 本款界定了测量输入信号的性质和量值。
	
		    4 本款与现行国家标准《声系统设备 第16部分:通过语音传输指数客观评价言语可懂度》GB/T 12060.16的有关规定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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