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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专业项目处理
	11.6.1 应根据各专业项目的特点、受淹没影响的程度和移民安置需要,结合专业项目的规划布局,提出专业项目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包括复建、改建、迁建、防护、货币补偿等。
	11.6.2 专业项目的处理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对需恢复的项目,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或原有生产能力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必要时可按照专业项目行业标准的要求,提出复建方案规划设计专题成果。
	11.6.3 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专业项目,应根据淹没影响程度,必要时结合资产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条文说明
    11.6.1~11.6.3 为在原规范第11.4.3条的基础上修订调整形成,单列了专业项目处理原则、处理方式选择、处理方案勘测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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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水文
 - 2.1 一般规定
 - 2.2 径流
 - 2.3 洪水
 - 2.4 水位流量关系曲线
 - 2.5 泥沙、蒸发、冰情
 - 2.6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
 - 3 工程地质勘察
 - 3.1 一般规定
 - 3.2 区域地质
 - 3.3 水库工程地质
 - 3.4 水工建筑物工程地质
 - 3.5 天然建筑材料
 - 4 水利及动能计算
 - 4.1 一般规定
 - 4.2 径流调节计算
 - 4.3 洪水调节及防洪特征水位选择
 - 4.4 正常蓄水位和死水位选择
 - 4.5 装机容量及机组选择
 - 4.6 引水道尺寸及日调节池容积选择
 - 4.7 水库泥沙淤积分析及回水计算
 - 4.8 水库运行方式与多年运行特性
 - 5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2 工程布置
 - 5.3 挡水建筑物
 - 5.4 泄水建筑物
 - 5.5 引水建筑物
 - 5.6 厂房及开关站
 - 5.7 通航建筑物
 - 5.8 安全监测设计
 - 6 水力机械及采暖通风
 - 6.1 水轮发电机组选择
 - 6.2 调速系统和调节保证计算
 - 6.3 技术供、排水系统
 - 6.4 压缩空气系统
 - 6.5 油系统
 - 6.6 水力监测系统
 - 6.7 采暖通风
 - 6.8 厂房起重机
 - 6.9 水力机械布置
 - 6.10 机修设备
 - 7 电气
 - 7.1 电站接入电力系统
 - 7.2 电气主接线
 - 7.3 厂用电及坝区供电
 - 7.4 过电压保护及接地装置
 - 7.5 照明
 - 7.6 厂内外主要电气设备布置
 - 7.7 电缆选型及敷设
 - 7.8 继电保护及系统安全自动装置
 - 7.9 自动控制
 - 7.10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
 - 7.11 操作电源
 - 7.12 视频监控系统
 - 7.13 通信
 - 7.14 电工修理及电气试验
 - 8 金属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泄水闸门及启闭设备
 - 8.3 引水发电系统闸门、拦污栅及启闭设备
 - 9 消防
 - 10 施工组织设计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施工导流
 - 10.3 料场选择及开采
 - 10.4 主体工程施工
 - 10.5 场内外交通
 - 10.6 施工工厂设施
 - 10.7 施工总布置
 - 10.8 施工总进度
 - 11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及标准
 - 11.3 实物调查
 - 11.4 农村移民安置
 - 11.5 城市集镇影响处理
 - 11.6 专业项目处理
 - 11.7 库底清理设计
 - 11.8 实施组织设计
 - 11.9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
 - 12 环境保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环境影响评价与保护设计
 - 13 水土保持
 - 13.1 一般规定
 - 13.2 水土保持设计
 - 14 工程管理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14.3 工程管理运用
 - 15 节能
 - 16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 17 工程概(估)算
 - 18 经济评价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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