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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实物调查
	11.3.1 实物调查范围应按不同设计阶段和工程设计方案,分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进行调查。实物调查统计可分为农村、城市集镇、专业项目(含工业企业)三部分。
	    在实物调查时,还应调查淹没线以上部分受影响的人口、房屋和设施。
	11.3.2 各实物的调查方法、精度及成果汇总、实物调查程序和成果认定,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标准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1.3.1 实物分类从原农村、集镇、乡镇企业和专业项目四类调整为农村、城市集镇、专业项目三类。为合理确定工程方案以及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提出了淹没线以上部分实物的调查要求。
	    农村实物调查的内容包括入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土地、零星林(果)木、农村小型专项设施、农副业设施、文化宗教设施、个体工商户、其他。 
	    城市集镇实物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用地、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基础设施等。
	    专业项目包括独立于城市集镇之外的企(事)业单位、交通(铁路、公路、航运)、水利水电、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文(气象)站、文物古迹、矿产资源及其他项目。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类别、数量、基本情况、权属、受征地影响的程度等。
	11.3.2 实物调查应当依法合规、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后,由当地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实物调查成果宜经工程涉及地区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签署意见。实物调查程序和成果认定的方式,省级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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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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