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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火灾探测与报警
	15.8.1 下列物流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存储型建筑;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丙类作业型建筑;
	    3 存储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
	    4 物流建筑内的搬运车辆充电间(区)。
	15.8.2 搬运车辆充电间(区)应设置氢气探测器。
	15.8.3 物流建筑高度大于12m的室内空间、低温场所及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场所,宜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货架内部的垂直方向上,每隔12m应至少设一层采样管网。
条文说明
    
	15.8.2 在搬运车辆充电间(区)充电的蓄电池为铅酸蓄电池、镍镉蓄电池和其他碱性蓄电池,在充电或过充时会释放少量氢气,氢气聚集会引起爆炸,故本条规定充电间(区)应设置氢气探测器,其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
	15.8.3 本条规定主要参考北京市地方标准《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11/1026-2013制定。物流建筑会有大量的大空间场所及存放鲜活物品的低温场所,这些场所均不适用普通的点式感烟、感温探测器,因此,当需要在上述场所设置火灾探测器时,宜采用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温度低于0℃的低温场所安装该探测器时,探测器主机应安装在低温场所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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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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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 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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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 排烟
 - 15.8 火灾探测与报警
 - 附录A 物流建筑面积、容积计算
 - 附录B 物流建筑群的功能组成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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