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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流建筑分类
	3.0.1 物流建筑按其使用功能特性,可分为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型物流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建筑内存储区的面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之比不大于15%;
	        2)建筑内存储区的容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区容积之比不大于15%;
	        3)货物在建筑内的平均滞留时间不大于72h;
	        4)建筑内存储区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建筑内存储区的面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之比大于65%;
	        2)建筑内存储区的容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区容积之比大于65%。
	    3 除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之外的物流建筑应为综合型物流建筑。
	3.0.2 物流建筑按建筑内处理物品的特性,可分为普通物流建筑、特殊物流建筑、危险品物流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物流建筑内处理的物品应对操作及保管环境、包装、运输条件、保安无特殊要求,且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丙、丁、戊类;
	    2 特殊物流建筑内处理的物品应对操作及保管环境、包装、运输条件、保安等有特殊要求,且处理的物品不应属于危险品;
	    3 危险品物流建筑内所处理的物品应为危险品。
	3.0.3 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按库房建筑要求设计;作业型与综合型物流建筑应按厂房建筑要求设计,且其存储区应按库房建筑要求设计。特殊物流建筑与危险品物流建筑还应执行相应的专用设计标准。
	3.0.4 物流建筑的存储区、作业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储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物品平均堆放高度大于1m、面积利用系数大于0.4且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24h的堆存区域;
	        2)物品存放高度不大于2m且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24h的货架区;
	        3)物品存放高度大于2m的货架区;
	        4)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72h的区域。
	    2 作业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用于对物品进行物流作业的区域;
	        2)不属于本条第1款的区域;
	        3)物品在该区域的最长滞留时间不大于72h。
	3.0.5 物流建筑及其区域的面积和容积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1 随着技术与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推动物流业的服务功能在不断深化和拓展,使得物流产业分工不断精细化、差异化和多元化,形成了不同的业态,随之出现了服务功能各异的物流建筑。
	    如今,物流建筑已不是以往单纯的仓库库房概念,物流服务与物流加工需求明显增加,所以仅按以往单一的仓库建筑进行物流建筑设计,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不同功能建筑的设计需求。由于对各种物流建筑的定性认识不同,给设计和管理部门审批带来困难,特别是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
	    为了合理、安全、经济地进行物流建筑设计,本规范将现代物流建筑按功能性质进行划分,是基于对物流活动要素特征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提高了分类的准确、合理、适用性,物流建筑的规范化界定分类,基本可以解决新型物流建筑设计标准执行困难等问题。
	    1 定性为作业型物流建筑的重要量化条件,对存储面积和容积均不超过15%的规定,是根据火灾负荷计算及已设计建成项目的火灾性能化设计论证的结果确定。对存储面积的限制,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厂房内设置丙、丁、戊类仓库时,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该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对于多层、高层物流建筑,只要每层的存储区建筑面积之和与本层建筑面积之比符合本款的规定即可。
	    对于8m以上高大空间而言,一般15%存储面积的存储容积不会超过15%,但是,当储存区局部屋顶升高的情况下,存储容积可能会超过15%,由此增加建筑火灾负荷,因而需要进行存储容积计算。
	    作业型物流建筑要求物品在建筑内的平均滞留时间不大于72h,是经过对大量分拣、配送等快速物流工程的调研,结合安全管理的可行性综合确定的。
	    作业型物流建筑工程举例:符合本款规定的商业、食品冷链加工的配送中心、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的货运站、分拣中心、分拨中心、邮件处理中心、快件中心、保税物流加工中心等。
	    2 存储型物流建筑基本包括传统型的物品储存、保管用仓库,虽然现代仓库的物品流转速度也很快,但由于储存物品量大,火灾危险性高,必须严格采取相应的建筑设防措施,为了确保建筑设计安全,特加以强调。
	    存储型物流建筑工程举例:符合本款规定的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的仓库、保税仓库、海关监管仓库等,制造业、商业、物资储备及流通等行业的全厂仓库、存储基地、配送中心或物流园、物流基地等的各种仓库。
	    3 设计和建设单位普遍反映,大量的物流建筑单体具备多种物流生产功能,单一地按库房设计给使用造成困难。因而,本规范结合物流发展的社会实际需求,提出了集物流多样化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型物流建筑概念。
	3.0.2 物流建筑内所处理的物品,因其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或者对环境、包装、运输条件等有特殊的保管和养护安全条件要求,根据其分类,便于设计准确适度采取相应的安全设计措施和标准。
	3.0.3 由于作业型与综合型物流建筑设计与厂房设计要求基本相同,一般近似联合厂房设计,但这两类建筑中,又都不同程度地具有物品存储区,所以提出“其中的存储区应按库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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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 物流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
 - 15.3 物流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15.4 安全疏散
 - 15.5 灭火救援
 - 15.6 消防给水
 - 15.7 排烟
 - 15.8 火灾探测与报警
 - 附录A 物流建筑面积、容积计算
 - 附录B 物流建筑群的功能组成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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