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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交通组织
	8.1.1 物流建筑场区的交通道路规划应符合所处区域的总体规划要求。
	8.1.2 物流建筑场区内的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物流生产、运输、消防要求;
	    2 应满足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
	    3 应合理利用地形;
	    4 应与场外道路衔接方便、短捷;
	    5 运输繁忙的线路宜避免平面交叉,局部交通流线有严重冲突时,应采用局部小立交的方式;
	    6 消防车道应结合道路布置;
	    7 当用道路划分功能区时,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宜呈环形布置;当为尽端路时,应设置尽端回车场,回车场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8.1.3 物流建筑场区的路网密度、道路宽度、集中停车数量等,应根据物流量、车流量等分析计算确定,并应能满足高峰小时车流量需求。车流量应按车型折算为标准车型进行计算,车流量计算的车型折算系数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 车流量计算的车型折算系数
	

		    注:1 各车型的额定荷载、轮廓及轴数的特征参数均可作为判别车型的依据;
	
		           2 车流量折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
	
		8.1.4 物流建筑场区道路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场区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4的规定。
	
		表8.1.4 场区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注:1 路面宽度取值应根据物流操作要求、通行车辆和搬运车辆类型及交通繁忙程度等因素确定;
	        2 在运输、作业频繁时,所在路段应设置作业人员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m;
	        3 机动车道路纵坡应满足大型货车运输和排水要求,其坡度不应小于0.2%,并不宜大于6%;困难地段可增加1%~2%,坡长不超过100m,但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增加;多雪地区不应大于5%,坡长不应超过300m;
	        4 电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纵坡宜放缓,电动车道纵坡不宜大于3%,非机动车道纵坡不宜大于2%;
	        5 站内道路平面转弯处,不宜设超高和加宽;
	        6 括号中的数值为运载集装箱车辆的行车速度。
	8.1.5 物流建筑场区的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8.1.5的规定。
		表8.1.5 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等的最小净距
		
	
		注:1 对于最小净距,有路肩的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无路肩的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
	
		       2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及管线至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1.6 当直列停车时,集装箱货车装卸站台边线至道路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货车总长的1.5倍。当停靠40英尺集装箱拖车等大型车辆时,装卸站台边线至道路边线的最小距离可按表8.1.6取值。
	
		表8.1.6 装卸站台边线至道路边线的最小距离(m)
	
		8.1.7 对于物流建筑场区道路的最小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0m,双车道不应小于7.5m。
	
		8.1.8 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且车辆应分口进出。有条件时,车辆宜单向行驶。
	
		8.1.9 物流建筑的每一独立单元场区应至少设置2个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当不设缓冲路或辅路时,出入口不宜直接开在主路上。与城市道路直接相连的货运出入口,距主干路道路红线应留有缓冲带。
	
		8.1.10 航空货运站的空侧及其他货运站的口岸作业区应设专用通道。
	
		8.1.11 货运专用车道应满足项目预测的特大物件运输要求。
	
		8.1.12 物流建筑引入的铁路专用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的规定;
	
		    2 进入物流建筑场区的铁路宜在同一走行干线上连接,且铁路装卸线长度宜满足一次到货车辆停放和作业需要;
	
		    3 铁路装卸线宜设在平直道上。困难条件下当不设在平直道上时,坡度不应大于1‰、曲线半径不应小于500m。液体货物和危险货物装卸线应设在平直道上。
	
		8.1.13 物流建筑的多条铁路装卸线可采用平行布置或部分平行布置。装卸线的间距应根据装卸机械类型、货位布置、建筑跨度、站台及其道路侧停车场地宽度、道路和相邻线路的作业性质等因素确定。
条文说明
    
	8.1.2 本条规定用地内道路布置应遵循的基本要求,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土地,方便施工,改善交通,节约投资。
	    对于山地和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采用环形道路布置比较困难,且这种布置形式需要用道路来沟通用地内各部分,相应地要增加道路长度和作业场地。因此,本条规定道路宜呈环形布置,布置时应根据用地条件因地制宜。
	    环形通道利于消防和使用。尽端式道路终端设回车场是为了方便车辆掉头和消防规范的要求。由于道路行驶车辆各异,其回车场地的面积应根据行驶车辆的技术特征、标准车型和路面宽度确定。
	8.1.3 高峰小时车流量指折算后的综合交通流量。表8.1.3中的折算系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车型分类及折算系数的通知》(厅规划字[2010]205号)制定。
	8.1.4 表8.1.4依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以及多家物流企业的使用状况确定。
	8.1.6 本条参照国家现行道路、汽车库、停车场等相关设计规范及物流建筑工程实例统计综合制定。
	8.1.8 本条规定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消防要求;
	    2 物流建筑对车流以及汽车停放场有特殊的要求,尤其大中型物流建筑,车流量大,车型复杂,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方便管理,车流顺畅。单向行驶的好处不仅便于管理,减少车流相互交叉,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
	8.1.9 物流建筑的货车流是主流,对城市交通影响较大。为了减少这种影响,本条规定与城市道路连接的货车出入口只能与城市道路辅路连接或设置足够的缓冲带。
	8.1.10 由于航空货运站的空侧与其他货运站的口岸作业区需要与其他区域进行围界隔离,以形成独立的作业管理区,因此应设专用通道。
	8.1.11 服务于港口、码头等的物流建筑,集装箱和特大物件运输较多,同时设计要考虑发展需求,故制定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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