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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物流建筑功能组成
	5.2.1 物流建筑的功能组成应按其建筑类别、业务需求、规模等级、安全等级等确定。
	5.2.2 物流建筑应设置运输车辆装卸操作场地;有室外存储或作业的物流建筑,应配建场坪。
	5.2.3 具有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要求的物流建筑应设置防护围界或安全监控设施。
	5.2.4 具有口岸业务和运输安全要求的物流建筑,应设置防护围界、安全监控设施及货物和人员安检设备,并应根据需要设置专用隔离通道。
	5.2.5 具有口岸业务的物流建筑应设置下列口岸服务设施:
	    1 供口岸单位使用的办公、值班用房;
	    2 快速通关的联合营业和业务办公用房;
	    3 查验、监管操作用房、场地等;
	    4 区域围网封闭隔离及卡口。
	5.2.6 具有对社会开放营运业务的物流建筑,应设公共厕所;大型和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宜设置紧急医疗服务站,并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站等公共设施。
	5.2.7 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和物流建筑群、进行农副产品物流交易活动的物流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集中的废弃物及可回收物品收集与处理站。
	5.2.8 在冷链、洁净环境中进行生鲜、动物、植物、食品、药品等物品作业或存储的物流建筑,应配置污水、废弃物、排泄物的集中处理设施。
	5.2.9 社会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应具有对外开放营业厅等公共用房。面向社会提供物流服务的物流建筑应根据业务需要配置洽商、物流交易等建筑用房。
	5.2.10 处理种畜、种禽和活体动物、鲜活水产品的物流设施,宜设饮水、通风降温、排泄物处理及洗刷、消毒等设施。
	5.2.11 重要的货运站或大型、超大型货运站可设场坪作业指挥站、集装箱检查桥卡口。
	5.2.12 大型和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及公路、铁路货运站可设加油站。
	5.2.13 物流建筑群的组成可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确定。
条文说明
    
		5.2.2 物流建筑都有物品运进与运出的装卸作业,因此需紧靠物流建筑设置货车停车和装卸场地。特别是运输服务物流工程,由于高峰波明显、车流量大,运输车辆装卸作业需要大量的停靠站台泊位,若设计对泊位场地重视不够,会给项目的运行使用和外部交通造成隐患,故加以规定。
	
		    室外存储或作业的露天操作场地是众多物流建筑的必备设施,特别是港口、铁路、公路、航空的货运站场、物资储备库、大宗材料库等,都需要大量的场坪,用地规划及总图设计的指标控制中,需要明确表示出场坪的用地指标;经济分析中需包括场坪的投资;设计中应提出合理的建设实施要求。为了避免设计漏项,本条特作专门规定。
	
		5.2.4 设置防护围界、安全监控措施,是为了物品本身以及运输器的安全。如机场货运站房须与机坪间以围网隔离;海关监管仓、保税库、保税物流中心等存放国际货物的物流建筑、危险品库等需设隔离围界进行封闭。这类物流建筑涉及国家经济与人身安全,因此特别提出规定。
	
		5.2.5 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1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4号令)要求制定。
	
		5.2.6 社会运输及社会物流服务类物流建筑,均有客户在服务窗口等待办理各种手续,需要设置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群,由于占地范围大、作业人员多,发生疾病或工伤的几率较大,为了方便及时救治,本规范提出可配建紧急医疗服务站。其他对外服务的食品、饮水等商业供应设施、工作人员必要的休息场所等根据需要设置。
	
		5.2.7 物流交易活动是指在封闭管理的环境中,进行存储或作业类大宗现货商品交易。进行中间存储、物流加工及物流交易活动、具有完整围护结构的建筑称为“交易大厅”。
	
		    1980年代前后,我国商品流通领域出现了各种低价市场,称为“批发市场”。进行物流交易活动的建筑与这类批发市场(商业建筑)相比,其主要特点是以物流存储和作业为主要功能的大宗批发。表2列出了该类物流建筑与普通批发市场的区别,只有符合表2中进行物流交易活动的建筑特征的“批发市场”,才能执行本规范。设计时应根据其功能性质、物品特性划分类别,执行相应的条文。
	
		表2 进行物流交易活动的建筑与普通批发市场的特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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