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2.1 一般规定
	12.1.1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物流建筑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独立设置。
	12.1.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穿越物流建筑重要房间的外墙处,应设70℃熔断的防火阀。
	12.1.3 物流建筑的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管道不宜穿越轻型屋面,空气调节设备不宜安装在轻型屋面上。
	12.1.4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合理选用安全可靠的手动或自动控制措施,与物业管理制度相结合,根据使用功能实现分区、分时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流建筑全面通风、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控制宜采用中央控制为主、就地控制为辅的模式;局部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就地控制为主、中央监控为辅的模式,且两种模式可相互切换;
	    2 采用集中供热或供冷的供暖、空气调节水系统,应在每个建筑物入口处设置冷热计量装置。
条文说明
    
	12.1.1 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物流建筑应独立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是为了保证系统运行调节的独立性和可靠性。
	12.1.2 物流建筑的重要房间是指危险品库、贵重物品库、安检钴源室、信息中心、消防监控室、电瓶充电间等房间。由于物流建筑重要房间要求重点设防,所以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穿越其外墙处应设70℃熔断的防火阀。
	12.1.3 物流建筑的轻型屋面一般坡度比较平缓、承载重量小,管道穿越屋面处防雨密封不易处理和维护,空气调节设备的支撑和防振处理比较困难。因此,管道不宜穿越轻型屋面,空气调节设备不宜安装在轻型屋顶上。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下一节:12.2 供暖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物流建筑分类
 - 4 物流建筑规模与安全等级划分
 - 4.1 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 4.2 物流建筑安全等级划分
 - 5 物流建筑功能与面积
 - 5.1 一般规定
 - 5.2 物流建筑功能组成
 - 5.3 物流建筑面积
 - 6 选址与总体规划
 - 6.1 选址
 - 6.2 总体规划
 - 6.3 土地利用
 - 7 总平面
 - 7.1 总平面布置
 - 7.2 场区设施
 - 7.3 竖向设计
 - 7.4 管线综合布置
 - 7.5 绿化布置
 - 8 交通与停车
 - 8.1 交通组织
 - 8.2 停车与进出口控制
 - 9 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平面布置
 - 9.3 建筑空间
 - 9.4 屋面、墙体、门窗
 - 9.5 站台、坡道、雨篷
 - 9.6 建筑地面
 - 9.7 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
 - 9.8 特种物流建筑要求
 - 9.9 搬运车辆充电间(区)要求
 - 10 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荷载与作用
 - 10.3 地基基础
 - 10.4 地面设计
 - 11 给水排水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给水
 - 11.3 排水
 - 1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供暖
 - 12.3 通风
 - 12.4 空气调节
 - 13 电气
 - 13.1 供配电系统
 - 13.2 照明
 - 13.3 防雷及接地
 - 13.4 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
 - 14 建筑智能化
 - 14.1 智能化系统配置
 - 14.2 通信及网络系统
 - 14.3 综合布线系统
 - 14.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4.5 安全防范系统
 - 14.6 其他
 - 15 消防
 - 15.1 一般规定
 - 15.2 物流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
 - 15.3 物流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15.4 安全疏散
 - 15.5 灭火救援
 - 15.6 消防给水
 - 15.7 排烟
 - 15.8 火灾探测与报警
 - 附录A 物流建筑面积、容积计算
 - 附录B 物流建筑群的功能组成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