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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绝热
11.2.1 绝热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GB/T 50538和《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SH/T 3010的规定。
    
      
	11.2.2 保温结构应由保温层和保护层组成,保冷结构应由保冷层、防潮层和保护层组成,保温层或保冷层下应设置防腐层。
	11.2.3 地面绝热管道、设备用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和辅助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规定。
	
		11.2.4 绝热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大于100℃时,应采用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A级材料;
	
		    2 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应选择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规定的B1级材料,且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 贮存或输送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地面管道的绝热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11.2.5 对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以及与其邻近的管道,保护层应采用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A级材料。
	
		11.2.6 奥氏体不锈钢设备和管道用绝热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覆盖奥氏体不锈钢用绝热材料规范》GB/T17393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2.4 本条是对绝热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2013的相关规定一致。
	11.2.5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2013中第4.3.4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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