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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硫黄成型、包装和储存
	7.1.1 全厂的硫黄成型、包装和储存设施宜集中设置。
	7.1.2 硫黄成型工艺宜根据硫黄产量、质量要求确定。
	7.1.3 当选用多台硫黄成型机及配套的包装设备时,宜采用统一形式和规格的成型机和包装设施。
	7.1.4 当成型机日工作时间超过16h,应设置备机,成型机的总产能应具有20%的余量。
	7.1.5 袋装的固体硫黄成品根据运输和装卸条件,宜采用每袋硫黄质量50kg、500kg和1000kg。
	7.1.6 硫黄储存设施的容量,应根据硫黄产量和运输条件确定;对以汽车运输为主的天然气净化厂,硫黄储存设施的总容量宜大于20d硫黄产量。
7.1.7 液硫储罐应采用钢质立式储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1.7 液硫储罐应采用钢质立式储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满系数应为0.85;
	
		    2 储罐外壁及顶部应设隔热层,顶部外侧应设蒸汽伴热管;
	
		    3 储罐内部应设置便于检修更换的加热盘管,盘管应分组设置并可单独切断,当其中一组盘管停止使用时,其他盘管应能供给储罐所需的全部热量;加热蒸汽宜用压力为0.4MPa的饱和蒸汽;
	
		    4 储罐顶部应设置通气管,管口应加设防雨罩;
	
		    5 储罐顶部应设置人工测量液位的开口或观察孔;
	
		    6 应设置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灭火蒸汽应从饱和蒸汽主管顶部引出,蒸汽压力宜为0.4MPa~1.0MPa,灭火蒸汽用量应按储罐容量和灭火蒸汽供给强度计算确定,供给强度应不小于0.0015kg/(m3·s);灭火蒸汽控制阀应设在围堰外。
	7.1.8 液硫储罐的四周应设置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火堤,堤高应为1m。堤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液体硫黄储罐的容量;堤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宜小于2m。
	7.1.9 固体硫黄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为单层、半敞开式建筑;
	    2 每座仓库的总面积及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1.10 在有液硫用户的情况下,厂内应设液硫装车设施。
	7.1.11 湿法成型机应配置工艺水中细粉硫分离设施、细粉硫再熔设施。
条文说明
    
	7.1.1 无论净化厂设置几套硫黄回收装置和尾气处理装置,全厂仅需设一个硫黄处理区,统一成型、包装、储存和装车,这样可以简化工厂的运输储存系统,减少备用设备和操作人员数量。
	7.1.6 天然气净化厂的硫黄储量与工厂规模、运输距离、运输条件关系极为密切,本规范所规定的硫黄产品储量是根据川渝气田、塔里木油气田、长庆油田等所建的净化厂的生产现状确定的。储量为20d硫黄产量,生产、运输基本上可以平衡。对于运输条件良好或硫黄产量较大的工厂,在具体分析并取得销售部门的同意后,可酌情减少储存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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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厂址选择
 - 5 总平面布置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产区的布置
 - 5.3 辅助生产区及火炬区的布置
 - 5.4 厂前区的布置
 - 5.5 仓库区及装卸设施的布置
 - 5.6 围墙大门的布置
 - 6 工艺装置
 - 6.1 一般规定
 - 6.2 工艺方法及参数选用
 - 6.3 设备的工艺设计
 - 6.4 装置设备及管道布置
 - 7 辅助生产设施
 - 7.1 硫黄成型、包装和储存
 - 7.2 火炬及放空系统
 - 7.3 燃料气系统
 - 8 公用工程
 - 8.1 给排水及消防
 - 8.2 供热
 - 8.3 供配电
 - 8.4 通信
 - 9 仪表与自动控制
 - 9.1 一般规定
 - 9.2 仪表控制系统设计
 - 9.3 计算机控制系统
 - 10 设备及管道组件
 - 10.1 一般规定
 - 10.2 选材
 - 10.3 设计与制造
 - 11 防腐与绝热
 - 11.1 防腐
 - 11.2 绝热
 - 12 建筑与结构
 - 12.1 建筑
 - 12.2 结构
 - 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4 道路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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