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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一般规定
	23.1.1 发电厂的设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3.1.2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工程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在各项专业设计中。
	23.1.3 发电厂应设置劳动安全基层监测站和安全卫生教育用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条文说明
    
	23.1.1 本条为新增条文。
	    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发电厂的设计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23.1.2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与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相关的现行法律、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下: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
	
		    2 条例: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
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实施);
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实施)。
	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实施);
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实施)。
		    3 国家标准: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
	
		    《安全色》GB 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GBZ 2.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
		
			    4 行业标准: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 535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23.1.3 本条为新增条文。
		
			    发电厂劳动安全基层监测站、安全教育室用房、仪器设备的配备可参照现行的《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管理规定》、《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面积标准》
		
			DL/T 5052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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