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1.5 火灾自动报警
11.5.1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根据环境特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报警系统的设备选型和线路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3节和第10.4节的相关规定外,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1.5.2 当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火灾报警信号(含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专用火警电话)。火灾报警信号可与生产调度电话兼容。
11.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于火炸药厂房主要出入口的外墙上,且从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25m。
    
      
11.5.2 当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火灾报警信号(含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专用火警电话)。火灾报警信号可与生产调度电话兼容。
11.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于火炸药厂房主要出入口的外墙上,且从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25m。
条文说明
    
	11.5.1、11.5.2 火炸药属于易燃易爆品,一旦发生燃烧或由此引发爆炸事故造成的后果很严重。有条件的时候,最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酿成重大损失。但目前适用于火炸药危险场所的火灾检测设备还很少,因此,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装设。若是装设,既要满足火炸药危险场所的规定,又要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如若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及专用火警电话必须装设,设备选型和线路敷设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11.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于火炸药厂房主要通道口的外墙上,有利于及时报警,不应大于25m的距离是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的规定,但更加严格。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1.4 控制室
 - 下一节:11.6 视频监视系统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工艺布置
 - 5 建筑
 - 5.1 一般规定
 - 5.2 屋面、顶棚
 - 5.3 墙体
 - 5.4 地面和楼面
 - 5.5 门窗
 - 5.6 楼梯
 - 5.7 安全疏散
 - 6 结构
 - 6.1 结构选型
 - 6.2 结构计算
 - 6.3 结构构造
 - 7 给水、消防与排水
 - 8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
 - 8.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9 动力
 - 10 电气
 - 10.1 供电电源及负荷分级
 - 10.2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 10.3 电气设备
 - 10.4 室内电气线路
 - 10.5 照明
 - 10.6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 10.7 防雷和接地
 - 10.8 防静电
 - 10.9 通信
 - 11 自动控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 11.3 仪表设备及线路
 - 11.4 控制室
 - 11.5 火灾自动报警
 - 11.6 视频监视系统
 - 附录A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B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类别及防雷类别
 - 附录C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