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 动力
9.0.1 当采用电热锅炉作为生产热源,且用汽量小于或等于1t/h,仅为该厂房服务时,电热锅炉可贴邻生产厂房布置,但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用防火墙隔离。电热锅炉间应设单独的外开门和窗。
9.0.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换热间、压缩空气间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应用防火墙与危险操作间隔离,设置独立朝外开启的门和窗。
9.0.3 压缩空气入口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品操作间内。
    
      
9.0.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换热间、压缩空气间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应用防火墙与危险操作间隔离,设置独立朝外开启的门和窗。
9.0.3 压缩空气入口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品操作间内。
条文说明
    
	9.0.1 考虑到有的生产厂仅1个或2个厂房用汽或热水,且用量较少,而生产区又无热源,电热锅炉又较方便,故从经济和安全的角度出发作出本条规定。
	9.0.2 本条规定是为了当厂房发生事故时,换热间、压缩空气间内的人员和设备免遭伤害和损坏。
	9.0.3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高压气体引起火炸药燃烧、爆炸的危险。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8.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下一节:10 电气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工艺布置
 - 5 建筑
 - 5.1 一般规定
 - 5.2 屋面、顶棚
 - 5.3 墙体
 - 5.4 地面和楼面
 - 5.5 门窗
 - 5.6 楼梯
 - 5.7 安全疏散
 - 6 结构
 - 6.1 结构选型
 - 6.2 结构计算
 - 6.3 结构构造
 - 7 给水、消防与排水
 - 8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
 - 8.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9 动力
 - 10 电气
 - 10.1 供电电源及负荷分级
 - 10.2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 10.3 电气设备
 - 10.4 室内电气线路
 - 10.5 照明
 - 10.6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 10.7 防雷和接地
 - 10.8 防静电
 - 10.9 通信
 - 11 自动控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 11.3 仪表设备及线路
 - 11.4 控制室
 - 11.5 火灾自动报警
 - 11.6 视频监视系统
 - 附录A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B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类别及防雷类别
 - 附录C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