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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照明
10.5.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电气照明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10.5.2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通道和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照明,危险工作间应根据生产工艺需要设置安全照明,照明应急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0.5.2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通道和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照明,危险工作间应根据生产工艺需要设置安全照明,照明应急时间不应少于30min。
条文说明
    10.5.2 为保证在停电事故情况下,危险场所的操作人员能迅速安全疏散,危险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生产时,照明突然熄灭有可能会产生危险的工作间,应当设置安全照明。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两者的电源、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设置;当应急照明灯具自带蓄电池时,照明控制开关及其线路可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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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A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B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类别及防雷类别
 - 附录C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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