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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自动控制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1.1.2 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应按本规范第10.2节的规定确定。
    
      
11.1.2 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应按本规范第10.2节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11.1.1、11.1.2 火炸药生产厂房自动控制设计中,所选用的仪表和控制装置一般属于电气设备,因此,危险场所自动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专业技术规定外,对自控专业未作规定的内容,应执行本规范电气专业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13中第10章“电气防爆和接地”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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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 11.3 仪表设备及线路
 - 11.4 控制室
 - 11.5 火灾自动报警
 - 11.6 视频监视系统
 - 附录A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B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类别及防雷类别
 - 附录C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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