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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火炸药生产厂房工程设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工程达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火炸药生产厂房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
1.0.3 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火炸药生产厂房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
1.0.3 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火炸药生产厂房为生产爆炸燃烧危险品的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因此,在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设计中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法规和标准,以便使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火炸药生产厂房符合安全要求,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适用于工业火炸药生产厂房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不适用于军用火炸药生产厂房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广义的炸药按用途分为:起爆药、炸药、火药和烟火药,本规范为火炸药,自然不包括起爆药和烟火药,所以也不适用于起爆药、烟火药生产厂房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对在本规范颁布实施前已建成的该类火炸药生产厂房,如有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1.0.3 本规范仅规定工业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的一些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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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A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B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类别及防雷类别
 - 附录C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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