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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4.8.1 永久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
4.8.2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宜根据所在地施工、安装及材料条件,选用适宜的技术进行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建设施工。
4.8.3 需要定期搬迁或变更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其主体建筑宜采用装配式建筑体系。
4.8.4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宜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宜达到对原生态环境、资源环境的零干扰。
4.8.5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设置适宜的发电站、水处理站、生活用品库房等野外科学研究保障用房。
4.8.6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根据具体观测、实验对象,设置观测台、实验室、标本室、资料室、办公用房、生活辅助用房等功能空间及设施,各功能空间应合理布局,保证驻站科研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生活便利。
4.8.7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根据建站要求,配置学术交流和科研人员驻站研究的功能空间与设施。
4.8.8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用于观测采样及实验分析的功能空间,应根据具体要求确定工艺设计指标,应满足数据获取、存储、传输、查询、报告和发布等操作要求。
4.8.9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宜设立图片资料展览、标本陈列、实物展示等科普功能设施。
4.8.10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排放的污染物应外运或无害化处理后填埋,填埋场应设置在保护区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的规定。未达标污染物不应排入自然环境,应就地妥善处理;当就地处理有困难时,应妥善封装后交送专业部门消纳。
    
      
4.8.2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宜根据所在地施工、安装及材料条件,选用适宜的技术进行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建设施工。
4.8.3 需要定期搬迁或变更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其主体建筑宜采用装配式建筑体系。
4.8.4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宜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宜达到对原生态环境、资源环境的零干扰。
4.8.5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设置适宜的发电站、水处理站、生活用品库房等野外科学研究保障用房。
4.8.6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根据具体观测、实验对象,设置观测台、实验室、标本室、资料室、办公用房、生活辅助用房等功能空间及设施,各功能空间应合理布局,保证驻站科研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生活便利。
4.8.7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根据建站要求,配置学术交流和科研人员驻站研究的功能空间与设施。
4.8.8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用于观测采样及实验分析的功能空间,应根据具体要求确定工艺设计指标,应满足数据获取、存储、传输、查询、报告和发布等操作要求。
4.8.9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宜设立图片资料展览、标本陈列、实物展示等科普功能设施。
4.8.10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排放的污染物应外运或无害化处理后填埋,填埋场应设置在保护区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的规定。未达标污染物不应排入自然环境,应就地妥善处理;当就地处理有困难时,应妥善封装后交送专业部门消纳。
条文说明
    4.8.1 我国现有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由于建站条件差,在安全性和耐久性方面存在质量隐患。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设计和建设,应依据现行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保证设计使用寿命,保证科学观测研究的安全进行。
4.8.3 建设于南极、北极极地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其主体建筑规模应根据具体建站任务和要求设置,承重构件布置上应满足空间分割要求,空间布置应满足功能分区、温控分区、防火分区、层高分区等要求,构件和功能组件预制应满足标准、模块、集成、装配等要求,减少现场施工环节,便于整体搬迁或拆解搬迁。
4.8.4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内建筑宜按绿色建筑三星级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的有关规定。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宜与所在地自然景观协调,有利于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不破坏自然景观和观测对象的原生环境。
4.8.10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排放的污染物处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4.8.3 建设于南极、北极极地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其主体建筑规模应根据具体建站任务和要求设置,承重构件布置上应满足空间分割要求,空间布置应满足功能分区、温控分区、防火分区、层高分区等要求,构件和功能组件预制应满足标准、模块、集成、装配等要求,减少现场施工环节,便于整体搬迁或拆解搬迁。
4.8.4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内建筑宜按绿色建筑三星级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的有关规定。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宜与所在地自然景观协调,有利于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不破坏自然景观和观测对象的原生环境。
4.8.10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排放的污染物处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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