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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buildings
JGJ 91-201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buildings
JGJ 91-201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2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科研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科研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91-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2、5.2.4、5.2.5、5.2.6、5.3.3、5.3.8、7.1.2、7.3.4、8.3.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同时废止。2019年 第2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科研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7月30日
2019年7月30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与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安全与防护;6.室内环境;7.给水排水;8.暖通空调;9.建筑电气;10.气体管道。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减了部分术语;
2.修改了建筑设计的部分技术内容和规定;
3.增加了科研办公区、科研展示区、科研教学实验区、科研试验区及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4.增加了部分安全与防护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5.修改了部分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6.增加了建筑电气智能化的技术内容和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5号院,邮政编码:10008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崔彤 李昕滨 赵正雄 潘华 钟延冠 钱澄清 陈振霖 王华 陈海风 涂强 陈自明 严向炜 高清峰 何建清 张广宇 王贺 曾捷 薛明 孙澄 陆诗亮 王静 张玫英 吕大力 邹凡 陈栋梁 王晓涛 张道茹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黄星元 刘玉龙 贾昭凯 金路 杨洪生 张路峰 黄仁权 李松珉 王磊 黄文龙 赖世清 林向阳
条文说明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 91-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7月30日以第21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1993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1993的主编单位是中国科学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科研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详尽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本标准是在《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1993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1993的主编单位是中国科学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科研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详尽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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