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 总则
	1.0.1 为适应科研建筑建设的需要,使其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绿色及科研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新建、扩建、改建的科研建筑设计。
	1.0.3 科研建筑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满足科研功能要求;
	    2 科研建筑本质安全,保证科研人员在科研建筑内全过程安全,兼顾重要科研设施安全;
	    3 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的基本方针。
	1.0.4 科研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以生产为目的的实(试)验厂房及中小学校的实验室等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1.0.4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避免重复,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标准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说明。
在进行科研建筑设计时,首先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同时由于科研建筑细分类别较多,设计时也需满足所涉及相应类型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例如:科研办公建筑,同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
 
1.0.4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避免重复,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标准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说明。
在进行科研建筑设计时,首先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同时由于科研建筑细分类别较多,设计时也需满足所涉及相应类型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例如:科研办公建筑,同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地与总平面
 - 3.1 基地
 - 3.2 总平面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科研通用实验区
 - 4.3 科研专用实验区
 - 4.4 科研办公区
 - 4.5 科研展示区
 - 4.6 科研教学实验区
 - 4.7 科研试验区
 - 4.8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 5 安全与防护
 - 5.1 一般规定
 - 5.2 安全与疏散
 - 5.3 防护技术
 - 6 室内环境
 - 6.1 一般规定
 - 6.2 噪声控制
 - 7 给水排水
 - 7.1 一般规定
 - 7.2 给 水
 - 7.3 排 水
 - 7.4 污水处理
 - 8 暖通空调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 暖
 - 8.3 通 风
 - 8.4 空气调节
 - 9 建筑电气
 - 9.1 一般规定
 - 9.2 供配电
 - 9.3 照 明
 - 9.4 接 地
 - 9.5 智能化
 - 10 气体管道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管道、阀门和附件
 - 10.3 管道连接
 - 10.4 安全技术
 - 10.5 气源站及气瓶库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