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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能耗计量与监测
10.4.1 大型金融建筑应设能耗监测系统。
10.4.2 根据管理需要,建筑物中的金融设施区域可单独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10.4.3 金融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分类、分项计量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所消耗的能源种类与用能设备的种类确定。
10.4.4 金融建筑宜采用自动计量的方式采集能耗数据,也可采用人工记录并输入能耗监测系统的方式。
10.4.5 自动计量装置所采集的能耗数据,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实时或定时上传至能耗监测系统。
10.4.6 能耗监测系统所采集的分类及分项能耗数据应定期自动传输至上级监控中心。
10.4.7 电能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金融建筑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在满足供电部门电业计费要求的同时,对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水机组、锅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和具有租赁功能的用电场所分别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2 应按下列分类方法对电能消耗进行分类计量:
1)照明插座用电,包括室内外照明(含应急照明、室外景观照明等)及插座用电。
2)空调用电,包括空调、采暖及通风设备的用电。当末端风机盘管、排气扇等设备难以单独计量时,可纳入照明负荷。
3)动力用电,包括给水排水系统设备、电梯、自动扶梯、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支持区的用电。
4)其他特殊用电设备的用电。
3 电能计量应采用精度等级为1.0级及以上的有功电能表,并应具有标准的通信接口。
      
10.4.2 根据管理需要,建筑物中的金融设施区域可单独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10.4.3 金融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分类、分项计量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所消耗的能源种类与用能设备的种类确定。
10.4.4 金融建筑宜采用自动计量的方式采集能耗数据,也可采用人工记录并输入能耗监测系统的方式。
10.4.5 自动计量装置所采集的能耗数据,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实时或定时上传至能耗监测系统。
10.4.6 能耗监测系统所采集的分类及分项能耗数据应定期自动传输至上级监控中心。
10.4.7 电能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金融建筑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在满足供电部门电业计费要求的同时,对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水机组、锅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和具有租赁功能的用电场所分别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2 应按下列分类方法对电能消耗进行分类计量:
1)照明插座用电,包括室内外照明(含应急照明、室外景观照明等)及插座用电。
2)空调用电,包括空调、采暖及通风设备的用电。当末端风机盘管、排气扇等设备难以单独计量时,可纳入照明负荷。
3)动力用电,包括给水排水系统设备、电梯、自动扶梯、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支持区的用电。
4)其他特殊用电设备的用电。
3 电能计量应采用精度等级为1.0级及以上的有功电能表,并应具有标准的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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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金融设施分级
 - 4 供配电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负荷分级与供电要求
 - 4.3 配变电系统及其监控
 - 5 配变电所
 - 5.1 一般规定
 - 5.2 所址选择
 - 5.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5.4 电力电容器装置
 - 6 应急电源
 - 6.1 应急发电机组
 - 6.2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低压电器的选择
 - 8 配电线路
 - 8.1 一般规定
 - 8.2 线缆选择与敷设
 - 9 照明与控制
 - 9.1 一般规定
 - 9.2 照明质量
 - 9.3 照明设计
 - 9.4 应急照明
 - 9.5 照明控制
 - 10 节能与监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负荷计算
 - 10.3 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PUE)
 - 10.4 能耗计量与监测
 - 11 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电能质量与传导干扰的抑制
 - 11.3 金融设施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分级及措施
 - 12 智能化集成系统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系统功能
 - 13 信息设施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通信与网络设施
 - 13.3 综合布线系统
 - 13.4 呼叫显示与信息发布系统
 - 14 信息化应用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物业管理系统
 - 1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数据监控中心(ECC)监控系统的设计
 - 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配置要求
 - 16.3 系统设计
 - 17 电气防火
 - 17.1 一般规定
 - 1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1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7.5 重要场所的电气防火措施
 - 18 机房工程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土建设计条件
 - 18.3 精密空调设计条件
 - 18.4 消防设计条件
 - 18.5 接地
 - 18.6 防静电措施
 - 18.7 数据监控中心(ECC)机房
 - 19 自助银行与自动柜员机室
 - 19.1 供电设计
 - 19.2 安全防护措施
 - 附录A 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计算方法
 - 附录B 与UPS匹配的发电机组容量选择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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