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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人行天桥及地道
4.4.1 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于人行道中的行进盲道应与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2 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3 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与终点250mm~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相对应。
4.4.2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坡道与无障碍电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要求满足轮椅通行需求的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宜设置坡道,当设置坡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2 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
3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4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5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00m的中间平台;
6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4.4.3 扶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及地道在坡道的两侧应设扶手,扶手宜设上、下两层;
2 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 扶手起点水平段宜安装盲文铭牌。
4.4.4 当人行天桥及地道无法满足轮椅通行需求时,宜考虑地面安全通行。
4.4.5 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4.4.1 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需设置提示盲道,针对行进规律的变化及时为视觉障碍者提供警示。同时当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将其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道出入口处的提示盲道合理衔接,满足视觉障碍者的连续通行需求。
4.4.2 人行天桥及地道的设计,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设置坡道或无障碍电梯。当场地条件存在困难时。需要根据规划条件,在进行交通分析时,对行人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分析,从道路系统与整体环境要求的高度进行取舍判断。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设置坡道,方便乘轮椅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士的通行,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无障碍电梯,构成无障碍环境,完成无障碍通行。无障碍电梯需求量大或条件允许时,也可进行无障碍电梯设置,满足乘轮椅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士的通行需求,提高乘轮椅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土的通行质量。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的坡道设置,是为了方便乘坐轮椅者能够靠自身力量安全通行。弧线形坡道布置,坡道两侧的长度不同,形成的坡度有差异,因此对坡道的设计提出相应的指标控制要求。
4.4.3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设扶手,是为了方便行动不便的人通行,未设扶手的人行天桥及地道,曾发生过老年人和行动障碍者摔伤事故,其原因并非技术、经济上的困难,而是未将扶手作为使用功能来重视。在无障碍设计中,扶手同样是重要设施之一。坡道扶手水平段外侧宜设置盲文铭牌,可使视觉障碍者了解自己所在位置及走向,方便其继续行走。
4.4.4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无法满足弱势群体通行需求情况下,可考虑通过地面交通实现弱势群体安全通行的需求,体现无障碍设计的多样化及人性化。
4.4.5 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对于视觉障碍者来说是一个危险区域,容易发生碰撞,因此应在结构边缘设置提示盲道,避免安全隐患。
	
图4-1 人行大桥提示盲道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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