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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扶手
3.8.1 无障碍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无障碍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3.8.2 扶手应保持连贯,靠墙面的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300mm的长度。
3.8.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100m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3.8.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3.8.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35mm~50mm,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35mm~50mm。
3.8.6 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3.8.1 扶手是协助人们通行的重要辅助设施,可以保持身体平衡和协助使用者的行进,避免发生摔倒的危险。扶手安装的位置、高度、牢固性及选用的形式是否合适,将直接影响到使用效果。无障碍楼梯、台阶的扶手高度应自踏步前缘线量起,扶手的高度应同时满足其他规范的要求。
3.8.3 为了避免人们在使用扶手后产生突然感觉手臂滑下扶手的不安,当扶手为靠墙的扶手时,将扶手的末端加以处理,使其明显感觉利于身体稳定。同时也是为了利于行动不便者在刚开始上、下楼梯或坡道时的抓握。
3.8.4 当扶手安装在墙上时,扶手的内侧与墙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便于手在抓握扶手时,有适当的空间,使用时会带来方便。
3.8.5 扶手要安装牢固,应能承受100kg以上的重量,否则会成为新的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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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 3.1 缘石坡道
 - 3.2 盲道
 - 3.3 无障碍出入口
 - 3.4 轮椅坡道
 - 3.5 无障碍通道、门
 -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 3.8 扶手
 -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 3.10 公共浴室
 - 3.11 无障碍客房
 -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 3.13 轮椅席位
 -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3.15 低位服务设施
 - 3.16 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 4 城市道路
 - 4.1 实施范围
 - 4.2 人行道
 - 4.3 人行横道
 - 4.4 人行天桥及地道
 - 4.5 公交车站
 - 4.6 无障碍标识系统
 - 5 城市广场
 - 5.1 实施范围
 - 5.2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 6 城市绿地
 - 6.1 实施范围
 - 6.2 公园绿地
 - 6.3 附属绿地
 - 6.4 其他绿地
 - 7 居住区、居住建筑
 - 7.1 道路
 - 7.2 居住绿地
 - 7.3 配套公共设施
 - 7.4 居住建筑
 - 8 公共建筑
 - 8.1 一般规定
 -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 8.3 教育建筑
 - 8.4 医疗康复建筑
 - 8.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 8.6 体育建筑
 - 8.7 文化建筑
 - 8.8 商业服务建筑
 - 8.9 汽车客运站
 - 8.10 公共停车场(库)
 - 8.11 汽车加油加气站
 - 8.12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
 - 8.13 城市公共厕所
 - 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 9.1 实施范围
 - 9.2 无障碍游览路线
 - 9.3 出入口
 - 9.4 院落
 - 9.5 服务设施
 - 9.6 信息与标识
 - 附录A 无障碍标志
 - 附录B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 附录C 用于指示方向的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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