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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轮椅席位
3.13.1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口及通道的附近,不得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13.2 观众厅内通往轮椅席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13.3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在边缘处宜安装栏杆或栏板。
3.13.4 每个轮椅席位的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
3.13.5 在轮椅席位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的视线。
3.13.6 在轮椅席位旁或在邻近的观众席内宜设置1:1的陪护席位。
3.13.7 轮椅席位处地面上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13.1 轮椅席位应设在出入方便的位置.如靠近疏散口及通道的位置,但不应影响其他观众席位,也不应妨碍公共通道的通行,其通行路线要便捷,要能够方便地到达休息厅和有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厕所。轮椅席位可以集中设置,也可以分地段设置,平时也可以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3.13.3 影剧院、会堂等观众厅的地面有一定坡度,但轮椅席位的地面要平坦,否则轮椅倾斜放置会产生不安全感。为了防止乘轮椅者和其他观众座椅碰撞,在轮椅席位的周围宜设置栏杆或栏板.但也不应遮挡他人的视线。
3.13.4 轮椅席的深度为1.10m,与标准轮椅的长度基本一致,一个轮椅席位的宽度为800mm,是乘轮椅者的手臂推动轮椅时所需的最小宽度。
3.13.6 考虑到乘轮椅者大多有人陪伴出行,为方便陪伴的人在其附近。轮椅席位旁宜设置一定数量的陪护席位,陪护席位也可以设置在附近的观众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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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 3.1 缘石坡道
 - 3.2 盲道
 - 3.3 无障碍出入口
 - 3.4 轮椅坡道
 - 3.5 无障碍通道、门
 -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 3.8 扶手
 -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 3.10 公共浴室
 - 3.11 无障碍客房
 -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 3.13 轮椅席位
 -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3.15 低位服务设施
 - 3.16 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 4 城市道路
 - 4.1 实施范围
 - 4.2 人行道
 - 4.3 人行横道
 - 4.4 人行天桥及地道
 - 4.5 公交车站
 - 4.6 无障碍标识系统
 - 5 城市广场
 - 5.1 实施范围
 - 5.2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 6 城市绿地
 - 6.1 实施范围
 - 6.2 公园绿地
 - 6.3 附属绿地
 - 6.4 其他绿地
 - 7 居住区、居住建筑
 - 7.1 道路
 - 7.2 居住绿地
 - 7.3 配套公共设施
 - 7.4 居住建筑
 - 8 公共建筑
 - 8.1 一般规定
 -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 8.3 教育建筑
 - 8.4 医疗康复建筑
 - 8.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 8.6 体育建筑
 - 8.7 文化建筑
 - 8.8 商业服务建筑
 - 8.9 汽车客运站
 - 8.10 公共停车场(库)
 - 8.11 汽车加油加气站
 - 8.12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
 - 8.13 城市公共厕所
 - 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 9.1 实施范围
 - 9.2 无障碍游览路线
 - 9.3 出入口
 - 9.4 院落
 - 9.5 服务设施
 - 9.6 信息与标识
 - 附录A 无障碍标志
 - 附录B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 附录C 用于指示方向的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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