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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给水系统应不间断供水,并应满足屠宰加工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要求。
9.1.2 车间内用水设施及设备均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各管道系统应明确标识区分。
9.1.3 车间内排水系统设计应有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的措施,并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浊气逸出、防鼠害等措施。
9.1.4 屠宰与分割车间给水排水、消防干管敷设在车间闷顶(技术夹层)时,应采取管道支吊架、防冻保温、防结露等固定及防护措施。
    
      
9.1.2 车间内用水设施及设备均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各管道系统应明确标识区分。
9.1.3 车间内排水系统设计应有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的措施,并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浊气逸出、防鼠害等措施。
9.1.4 屠宰与分割车间给水排水、消防干管敷设在车间闷顶(技术夹层)时,应采取管道支吊架、防冻保温、防结露等固定及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9.1.1 车间给水系统对满足屠宰加工用水要求、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本规定要求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供水能力,并满足各生产加工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9.1.2 食品加工用水点多,水量较大,防止用水设施及设备与用水点产生交叉污染是保证食品安全措施之一,本条提出了相关要求。
9.1.3 本条是根据屠宰加工特点及车间卫生要求提出的。
9.1.4 屠宰与分割车间给水排水、消防干管一般都敷设在车间闷顶内,本条提出了在闷顶管道敷设的技术要求。
9.1.2 食品加工用水点多,水量较大,防止用水设施及设备与用水点产生交叉污染是保证食品安全措施之一,本条提出了相关要求。
9.1.3 本条是根据屠宰加工特点及车间卫生要求提出的。
9.1.4 屠宰与分割车间给水排水、消防干管一般都敷设在车间闷顶内,本条提出了在闷顶管道敷设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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