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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
	13.4.1 当设置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时,该系统宜由前端设备、传输线缆与设备、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装置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组成。
	13.4.2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应为完全开放式。现场信息有线传输至监控室控制管理平台,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应在生产期间24h连续运行,不间断电源(UPS)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13.4.3 设备选型应与其安装环境相适应。当采用射频识别(RFID)技术时应通过安全论证。
条文说明
    
	    本章节是吸取近期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爆炸事故的教训而新增的,目的是从技术上防止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1.1级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厂房发生超员情况,并对现场真实情况进行追溯,做到实时监控、人员出入自动识别与计数、超员自动报警、24h连续运行等要求,以不断提高危险品厂房定员管理的技术水平。定员人数应不超过本标准第6.0.11条的规定。
	13.4.1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是本标准首次提出的,前端设备,包括人员探测设备、辅助光源、声光与语音报警装置和显示屏等。其中人员探测设备需要完成计数和身份识别功能,现有技术产品如智能卡(接触式、非接触式)、红外栅栏、视频智能分析系统等需要进行组合或集成。受技术限制,目前该系统需配合安全管理措施方可准确运行,如人员不能并列出入、运输车辆内人员下车经过门禁等。
	13.4.2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的完全开放性,是指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无障碍通过出入口。
	13.4.3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应与其安装环境相适应。前端设备宜安装在防护屏障外侧或通廊内。安装在室外场所的设备应采用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有防雨条件时可选用外壳防护等级IP54的产品。安装在电气危险场所内(含门外5m范围或通廊内)时,应选用与危险场所类别相适应的防爆产品。室外设备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保护措施。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于2013年9月开始实施,其中对基于射频识别(RFID)技术的非接触式智能卡的运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了《射频识别(RFID)技术对工业炸药影响安全性研究》课题的研究和安全论证。根据课题结论,首次将射频识别(RFID)技术有限地应用于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中,且规定:
	    (1)射频识别(RFID)标签运行方式应为无源型。
	    (2)工作频率为110kHz~140kHz或13.56MHz±7kHz或860MHz~960MHz频段。
	    (3)电场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射频识别800/900MHz空中接口协议》GB/T 29768和《射频识别13.56MHz标签基本电特性》GB/T 28926的规定。
	    (4)仅适用于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改性铵油炸药、水胶炸药和膨化硝铵炸药厂房的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
	    对于超出上述规定的,应进行安全论证以确保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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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 一般规定
 - 13.2 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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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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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混装炸药车地面站
 - 15.1 一般规定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固定式地面站
 - 15.3 移动式地面站
 - 16 科研中试线
 - 附录A 地形条件与内、外部距离增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C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D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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