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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科研、生产、销售企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
	1.0.3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主要说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民用爆炸物品属易燃易爆品,在生产和储存中,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的重大损失。在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中,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安全标准,以便使新建企业符合安全要求,预防事故,尽量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对在本标准修订颁布实施前已建成的老企业,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逐步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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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 3.1 危险品危险等级
 - 3.2 建筑物危险等级
 - 3.3 计算药量
 - 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 4.1 工程规划
 -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 5.4 防护屏障
 - 6 工艺和布置
 -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 7.1 危险品储存
 - 7.2 危险品运输
 - 8 建筑和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选型
 - 8.3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构造
 - 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 8.5 安全疏散
 - 8.6 危险性建筑物建筑构造
 - 8.7 嵌入式建筑物
 - 8.8 通廊和隧道
 - 8.9 覆土库
 - 9 消防给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危险品生产区
 - 9.3 危险品总仓库区
 - 10 废水处理
 - 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供暖
 - 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2 电气
 - 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 12.2 电气设备
 - 12.3 室内电气线路
 - 12.4 照明
 - 12.5 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 12.6 室外电气线路
 - 12.7 防雷和接地
 - 12.8 防静电
 - 13 自动控制和电信
 - 13.1 一般规定
 - 13.2 自动控制
 - 13.3 视频监控系统
 - 13.4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
 - 13.5 火灾报警系统
 - 13.6 安全防范系统
 - 13.7 通信
 - 13.8 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 14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
 - 14.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
 - 14.2 危险品销毁场
 - 15 混装炸药车地面站
 - 15.1 一般规定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固定式地面站
 - 15.3 移动式地面站
 - 16 科研中试线
 - 附录A 地形条件与内、外部距离增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C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D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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