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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防雷及接地
	8.4.1 传染病医院建筑的防雷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执行。
	8.4.2 传染病医院建筑应采用防雷接地、保护性接地、功能性接地共用接地系统。
	8.4.3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除2类医疗场所应采用医用IT系统外,可采用TN-S、TN-C-S或TT系统,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8.4.4 传染病医院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措施。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抢救室、治疗室、淋浴间或有洗浴功能的卫生间等,应采取辅助(局部)等电位联结。
条文说明
    
	8.4.1 本条为防雷设计原则规定,传染病医院建筑不做特殊规定。
	8.4.2 此条为接地设计的原则规定。
	8.4.3 TN-C系统现在已不采用,其在继电保护、安全(防火或防电击)防护、电磁干扰方面存在缺陷。一般情况下,医院采用的是TN-C-S或TN-S系统,N线和PE线应严格分开。
	8.4.4 总等电位联结和辅助(局部)等电位联结是非常有效的电气安全措施,在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中尤其应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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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气源设备
 - 10.3 气体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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