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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照明设计
	8.2.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宜满足绿色照明的要求。
	8.2.2 照明设计应采用高能效、高显色性光源。医疗场所照明灯具的设置应避免对卧床患者产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型灯具。传染病医院照度宜符合表8.2.2的要求。
	表8.2.2 照度推荐值

	8.2.3 在清洁走廊、污洗间、卫生间、候诊室、诊室、治疗室、病房、手术室及其他需要灭菌消毒的地方应设置杀菌灯。杀菌灯与其他照明灯具应用不同开关控制,其开关应便于识别和操作。候诊室、走廊等公共场所或平时有人滞留的场所的杀菌灯,宜采用间接式灯具或照射角度可调节的灯具。
	8.2.4 手术室、抢救室、产房、放射或放疗的检查及治疗室、核医学检查及治疗室等用房的入口处应设置工作警示信号灯。
	8.2.5 应急照明系统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疏散照明及出口指示应采用蓄电池供电,且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2类医疗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50%正常情况下的照度。
条文说明
    
	8.2.1 本条为照明设计的一般规定。
	8.2.3 此条为杀菌灯设计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采用紫外线杀菌灯。杀菌灯与其他用途照明灯具分别用不同开关控制,是因为杀菌灯的功能不同且一般由医务人员掌握,为了防止病人误操作而造成皮肤灼伤应分别用不同的开关且有明显标志。
	8.2.4 此条规定目的是防止与这些医疗场所无关的人员误入,保证医疗行为的正常进行或避免对无关人员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8.2.5 我国现行的消防规范很重视医院的消防设计。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等同采纳了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标准,考虑了病人比健康人的自救能力差这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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