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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耐火等级
	6.1.1 图书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1.2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 除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外的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特藏书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条文说明
    
	6.1.2 针对图书馆建筑的特殊性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加以制定。图书资料多为纸质文献,属于固体可燃品。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藏书数量多,且火灾扑救难度大,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难以补救。
	    实施要点说明: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于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6.1.3 除本规范第6.1.2条规定外的图书馆、书库,在综合考虑安全、经济等因素的前提下,其耐火等级按不应低于二级确定。同时也考虑到此类图书馆中可能存放一些特别珍贵的图书文献,因此提出对特藏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实施要点说明: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于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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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地和总平面
 - 3.1 基地
 - 3.2 总平面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书库
 - 4.3 阅览室(区)
 - 4.4 检索和出纳空间
 - 4.5 公共活动和辅助服务空间
 - 4.6 行政办公、业务及技术设备用房
 - 5 文献资料防护
 - 5.1 一般规定
 - 5.2 温湿度要求
 - 5.3 防水和防潮
 - 5.4 防尘和防污染
 - 5.5 防日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
 - 5.6 防磁和防静电
 - 5.7 防虫和防鼠
 - 5.8 安全防范
 - 6 防火设计
 - 6.1 耐火等级
 - 6.2 防火分区及建筑构造
 - 6.3 消防设施
 - 6.4 安全疏散
 - 7 室内环境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内光环境
 - 7.3 室内声环境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8.3 电气
 - 8.4 建筑智能化
 - 附录A 书库容书量设计估算指标
 - 附录B 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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