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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公共活动和辅助服务空间
	4.5.1 公共活动和辅助服务空间包括门厅、办证处、寄存处、陈列厅、培训场所、读者休息处、咨询服务处及报告厅等,可根据图书馆的性质、规模及实际需要确定。
	4.5.2 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设置验证、咨询、收发、寄存和门禁监控等功能设施;
	    2 多雨地区,门厅内应设置存放雨具的设施;
	    3 严寒地区门厅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门厅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4.5.3 寄存处应靠近读者出入口,存物柜数量可按阅览座位的25%确定,每个存物柜的使用面积应按0.15㎡~0.20㎡计算。
	4.5.4 陈列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书馆应设陈列空间,并可根据图书馆的规模、使用要求分别设置新书陈列厅、专题陈列厅或书刊图片展览厅;
	    2 门厅、读者休息处、走廊兼作陈列厅时,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安全疏散;
	    3 陈列厅宜采光均匀,并应防止阳光直射和眩光。
	4.5.5 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过300座规模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并应与阅览区隔离;
	    2 报告厅与阅览区毗邻设置时,应设单独对外出入口;
	    3 报告厅宜设休息区、接待室及厕所;
	    4 报告厅应设置无障碍轮椅席位。
	4.5.6 图书馆的公共活动空间或辅助服务空间内应设置饮水供应设施。
	4.5.7 供读者使用的厕所卫生洁具应按男女座位数各50%计算,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
条文说明
    
	4.5.3 本条规定根据上海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的使用情况,对存物柜数量和每个存物柜占用的面积计算确定出的设计参数。
	4.5.4 图书馆陈列厅具有向读者推荐新书、介绍最新科学技术、展示艺术作品等功能。陈列厅设计需注意以下几点:
	    1 需设置在读者经常通过或逗留的地方,以吸引更多读者的注意。
	    2 避免陈列场所产生的噪声影响阅览。
	    3 考虑展示墙面的延续性和避免阳光直射,采光均匀。
	4.5.5 图书馆报告厅主要为了进行图书宣传、阅览辅导、培训、会议、举办各类学术活动之用。这类场所由于人员集中,安全性能要求高,应和阅览区有一定的距离或进行分隔。当超过300座时,报告厅需与阅览区分开设置,以避免干扰。报告厅要求设单独出入口,以便于对外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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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地和总平面
 - 3.1 基地
 - 3.2 总平面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书库
 - 4.3 阅览室(区)
 - 4.4 检索和出纳空间
 - 4.5 公共活动和辅助服务空间
 - 4.6 行政办公、业务及技术设备用房
 - 5 文献资料防护
 - 5.1 一般规定
 - 5.2 温湿度要求
 - 5.3 防水和防潮
 - 5.4 防尘和防污染
 - 5.5 防日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
 - 5.6 防磁和防静电
 - 5.7 防虫和防鼠
 - 5.8 安全防范
 - 6 防火设计
 - 6.1 耐火等级
 - 6.2 防火分区及建筑构造
 - 6.3 消防设施
 - 6.4 安全疏散
 - 7 室内环境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内光环境
 - 7.3 室内声环境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8.3 电气
 - 8.4 建筑智能化
 - 附录A 书库容书量设计估算指标
 - 附录B 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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