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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A.0.1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
设备——设备外缘
建筑物(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除外)——最外侧轴线
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半敞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
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边
码头——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装卸鹤管——铁路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设备——设备外缘
建筑物(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除外)——最外侧轴线
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半敞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
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边
码头——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装卸鹤管——铁路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条文说明
    A.0.1 对于半敞开式厂房的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当外围护结构不利于可燃气体扩散时,按厂房最外侧轴线确定;当外围护结构对可燃气体扩散影响不大时,按厂房内设备外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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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误表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区域规划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道路
 - 4.4 厂内铁路
 - 4.5 厂际管道规划
 -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 5.1 一般规定
 - 5.2 装置内布置
 - 5.3 泵和压缩机
 -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 5.7 其他要求
 - 6 储运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 6.5 灌装站
 - 6.6 厂内仓库
 - 7 管道布置
 - 7.1 厂内管线综合
 -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 7.4 厂际管道敷设
 - 8 消防
 - 8.1 一般规定
 - 8.2 消防站
 -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 8.4 消防用水量
 -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8.8 蒸汽灭火系统
 - 8.9 灭火器设置
 -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 8.11 建筑物内消防
 - 8.12 火灾报警系统
 - 9 电气
 -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 9.2 防雷
 - 9.3 静电接地
 -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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