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5 灌装站
6.5.1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 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 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 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 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6.5.2 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6.5.3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6.5.4 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6.5.5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1. 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 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 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 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 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6.5.2 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6.5.3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6.5.4 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6.5.5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条文说明
    6.5.1 本条为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规定:
第1款:为了安全操作,有利于油气扩散,推荐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进行灌装作业。但半敞开式建筑四周下部有墙,容易产生油气积聚,故要求下部应设通风设施,即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
第2款: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残液随便就地倾倒所造成的灾害时有发生。如,某厂灌瓶站曾发生两次火灾事故,都是对残液处理不当引起的。一次是残液窜入下水井,油气散到托儿所内,遇明火引燃;一次是残液顺下水管排至河内,因小孩玩火引燃。又如,某厂装瓶站投用时,残液回收设备暂未投用,而把几百瓶残液倒入厂内一个坑里,造成液化石油气四处扩散至20m左右的工棚内;由于有人吸烟引燃草棚,火焰很快烧回坑内,大火冲天,结果把其中29个钢瓶烧爆,烧毁高压线并烧伤11人。因此,规定灌装站残液应密闭回收。
第6款:该条款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的规定,并结合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制定。
第1款:为了安全操作,有利于油气扩散,推荐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进行灌装作业。但半敞开式建筑四周下部有墙,容易产生油气积聚,故要求下部应设通风设施,即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
第2款: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残液随便就地倾倒所造成的灾害时有发生。如,某厂灌瓶站曾发生两次火灾事故,都是对残液处理不当引起的。一次是残液窜入下水井,油气散到托儿所内,遇明火引燃;一次是残液顺下水管排至河内,因小孩玩火引燃。又如,某厂装瓶站投用时,残液回收设备暂未投用,而把几百瓶残液倒入厂内一个坑里,造成液化石油气四处扩散至20m左右的工棚内;由于有人吸烟引燃草棚,火焰很快烧回坑内,大火冲天,结果把其中29个钢瓶烧爆,烧毁高压线并烧伤11人。因此,规定灌装站残液应密闭回收。
第6款:该条款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的规定,并结合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制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 下一节:6.6 厂内仓库
 
目录导航
- 勘误表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区域规划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道路
 - 4.4 厂内铁路
 - 4.5 厂际管道规划
 -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 5.1 一般规定
 - 5.2 装置内布置
 - 5.3 泵和压缩机
 -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 5.7 其他要求
 - 6 储运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 6.5 灌装站
 - 6.6 厂内仓库
 - 7 管道布置
 - 7.1 厂内管线综合
 -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 7.4 厂际管道敷设
 - 8 消防
 - 8.1 一般规定
 - 8.2 消防站
 -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 8.4 消防用水量
 -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8.8 蒸汽灭火系统
 - 8.9 灭火器设置
 -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 8.11 建筑物内消防
 - 8.12 火灾报警系统
 - 9 电气
 -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 9.2 防雷
 - 9.3 静电接地
 -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