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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钢铁冶金企业消防用水应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8.1.2 钢铁冶金企业厂区消防给水可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8.1.3 设计占地面积大于等于100hm²的钢铁冶金企业,应按同一时间不少于2次火灾设计;设计占地面积小于100hm²的钢铁冶金企业,可按同一时间1次火灾设计。
	8.1.4 厂区内消防给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1次灭火的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当火灾次数为2次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当火灾次数为1次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建筑物的1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8.1.5 储存锌粉、碳化钙、低亚硫酸钠等遇水燃烧物品的仓库不得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
	8.1.6 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设置建筑灭火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1.1 消防系统的规划设计应与全厂的规划设计统一考虑,尤其是消防用水、给水管网等更应该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设计,从而降低消防系统的投资,提高消防管理水平。
	8.1.6 凡是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均应配置建筑灭火器。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性,需要配置建筑灭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则可以不配置建筑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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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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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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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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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建(构)筑物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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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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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5 消防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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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0.5 电缆和电缆敷设
 - 10.6 防雷和防静电
 - 10.7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 附录B 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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