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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防火分区
	5.1.1 主厂房和多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不限。
	5.1.2 高层副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5.1.3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的厂房内布置丙类的生产场所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A1.50防火门,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5.1.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水利工程中的水力发电厂和泵站主厂房,在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上均为一层,不论其高度多少,定为单层厂房。
	    水利工程的副厂房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局部突出屋顶的冷却塔、水箱间、重力油箱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水利工程的副厂房高度是以室外设计地面的高程作为计算起点。副厂房一般为二层及以上,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时,属于多层厂房;当建筑高度大于24.0m时,属于高层厂房。
	    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根据水利工程的生产特点,主厂房、副厂房内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从运行、检修要求来看,主厂房内不可能以防火墙或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为预防主厂房内万一发生火灾时的蔓延,一般都按机组段设置了消火栓等消防设备,以便及时扑救。因此主厂房和多层副厂房可不设置防火分区,即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限。
	5.1.2 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高层副厂房和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作出设置防火分区的规定。
	5.1.3 虽然主厂房、副厂房内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但有少数生产场所为丙类,如厂用油浸式变压器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等,这些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作局部分隔,并按有关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以阻止火灾蔓延。
	5.1.4 水利工程的其他建筑物,如办公楼、生活区建筑物等的防火分区,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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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通风、采暖和防排烟
 - 9.1 通风、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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