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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主厂房 main powerhouse
燃煤电厂 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 、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 、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厂房 。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厂房 。
2.0.2 集中控制楼 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两台及以上的机组及辅助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厂房 。 包括集中控制室 、电子设备间 、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 。
2.0.3 主控制楼 electrical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在非单元制控制方式下对主要电气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建筑,变电站中对主要电气系统、设备进行集中控制的建筑。一般由主控制室 、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 、交接班室
及辅助用房筹组成 。
2.0.4 网络控制楼 network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升压站的电力网络系统或设备单独进行控制的建筑。一般由电子设备间、蓄电池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通常为无人值守的建筑 。
2.0.5 网络继电器室 switchgear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主开关站、辅助开关站的主要电气设备进行控制的建筑 。
2.0.6 配电装置楼 power distribution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接受 、分配和控制电能的建筑 。一般由屋内配电装置室 、高低压配电间等组成 。
	 
    
      
燃煤电厂 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 、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 、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厂房 。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厂房 。
2.0.2 集中控制楼 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两台及以上的机组及辅助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厂房 。 包括集中控制室 、电子设备间 、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 。
2.0.3 主控制楼 electrical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在非单元制控制方式下对主要电气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建筑,变电站中对主要电气系统、设备进行集中控制的建筑。一般由主控制室 、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 、交接班室
及辅助用房筹组成 。
2.0.4 网络控制楼 network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升压站的电力网络系统或设备单独进行控制的建筑。一般由电子设备间、蓄电池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通常为无人值守的建筑 。
2.0.5 网络继电器室 switchgear control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对主开关站、辅助开关站的主要电气设备进行控制的建筑 。
2.0.6 配电装置楼 power distribution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接受 、分配和控制电能的建筑 。一般由屋内配电装置室 、高低压配电间等组成 。
	2.0.7特种材料库 special warehouse
	    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
	2.0.8一般材料库 general warehouse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包括一般器材库、精密器材库、钢材库及辅助用房等。
	2.0.9室内贮煤场 indoor coal yard
	    屋顶和外围护结构全部封闭的贮煤建筑,包括圆形煤场、条形煤场。
	2.0.10液氨区 liquid ammonia area
	    采用液氨作为脱硝还原剂时,液氨卸料、储存及制备氨气的区域,包括配电间、卸氨压缩机、液氨储罐、液氨蒸发器、氨气缓冲罐、氨气稀释罐、废水池及废水输送泵、管路及阀门等。
	2.0.11阀厅 valve hall
	    设置换流阀的建筑物,通常一个阀厅布置一个极的换流阀和相关设备。
条文说明
    2.0.1~2.0.4 这几条系原规范第2.0.1条~第2.0.4条的修改。
2.0.5 新增条文。
2.0.6 新增条文。
2.0.7、2.0.8 这两条是原条文的修改。
2.0.9~2.0.11 这三条系新增条文。
2.0.5 新增条文。
2.0.6 新增条文。
2.0.7、2.0.8 这两条是原条文的修改。
2.0.9~2.0.11 这三条系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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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 6.1 运煤系统
 - 6.2 锅炉煤粉系统
 - 6.3 锅炉烟风系统
 - 6.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6.5 汽轮发动机
 - 6.6 柴油发动机系统
 - 6.7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6.8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水喷雾、细水雾、自动喷水及固定水炮灭火系统
 -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7.7 消防排水
 - 7.8 泡沫灭火系统
 - 7.9 气体灭火系统
 - 7.10 气体惰化系统
 - 7.11 灭火器
 - 7.12 消防救援设施
 - 7.13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备控制
 - 8 燃煤电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供暖
 - 8.2 空气调节
 -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 8.4 油系统通风
 -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 8.6 其他建筑通风
 - 8.7 防烟与排烟
 -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10 燃机电厂
 -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 10.3 燃料系统
 - 10.4 燃气轮机
 - 10.5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6 其他
 - 11 变电站
 -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 1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3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4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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