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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起重设备
	6.4.1 泵房内的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应根据最重吊运部件和吊具的总重量确定,提升高度应从最低起吊部件所处位置的地坪起算。
	6.4.2 起重设备吊钩在平面上应覆盖所有拟起吊的部件及整个吊运路径,吊运部件在吊运过程中与周边相邻固定物的水平方向净距不应小于0.4m。
	6.4.3 起重机型式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 起重量小于0.5t时,宜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起重量在0.5t~3t时,宜采用手动或电动起重设备;
	    3 起重量在3t以上时,宜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4 起吊高度大、吊运距离长或起吊次数多的泵房,宜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6.4.4 电动起重机及其制动器与电气设备的工作制、跨度级差以及轨道阻进器(车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4.1、6.4.2 规定起重设备提升高度应从最低起吊部件所处位置的地坪起算,是出于保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操作安全要求的考虑。满足吊运部件在吊运过程中与周边相邻固定物的水平方向净距不小于0.4m的要求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有关起重设备布置的要求所定。
	    关于泵房内起重设备的操作水平,在征求各地意见过程中,一般认为考虑方便安装、检修和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泵房内起重设备的操作水平宜适当提高。但也有部分单位认为,泵房内的起重设备仅在检修时用,设置手动起重设备就可满足使用要求。
	6.4.4 起重机应根据其利用率决定。一般泵房起重机利用率较低,故起重机的桥架,主起升机构,大、小车运行机构机械部分以及运行机构的电气设备均可选用轻级工作制。主起升机构的电气设备及制动器、副起升机构及电气设备在机组安装检修期间工作强度大,故应选用中级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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