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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试验步骤
B.6.1 将试样安装到位。
B.6.2 启动风机、测量装置和数据处理系统,试验前2 min,整套系统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采集 所需的数据。
B.6.3 点火器中心位于试样中心线上,距垂直软垫51 mm±3 mm,在水平软垫上方25 mm±3 mm。
B.6.4 调节燃气流量至规定值,使输出的热释放量为20 kW。
B.6.5 打开燃气阀,点火器同时点火。
B.6.6 调节风机的排风量,保证能收集到试样燃烧所生成的所有产物。
B.6.7 点火10 min后,将点火器从试样移开。
B.6.8 关闭点火器。
B.6.9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试验停止:
a)所有的有焰燃烧停止;
b)试验进行到30 min时。
B.6.10 试验过程中,应对试样进行拍照和录像。
B.6.11 试验结束后,打印试验数据。
B.6.2 启动风机、测量装置和数据处理系统,试验前2 min,整套系统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采集 所需的数据。
B.6.3 点火器中心位于试样中心线上,距垂直软垫51 mm±3 mm,在水平软垫上方25 mm±3 mm。
B.6.4 调节燃气流量至规定值,使输出的热释放量为20 kW。
B.6.5 打开燃气阀,点火器同时点火。
B.6.6 调节风机的排风量,保证能收集到试样燃烧所生成的所有产物。
B.6.7 点火10 min后,将点火器从试样移开。
B.6.8 关闭点火器。
B.6.9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试验停止:
a)所有的有焰燃烧停止;
b)试验进行到30 min时。
B.6.10 试验过程中,应对试样进行拍照和录像。
B.6.11 试验结束后,打印试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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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公安部令第39号和第61号所规定的公共场所
 -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暴露在明焰点火源下软垫家具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 B.1 适用范围
 - B.2 试验装置
 - B.3 测量装置
 - B.4 系统的校准
 - B.5 试验样品
 - B.6 试验步骤
 - B.7 试验记录
 - B.8 试验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暴露在明焰点火源下组件和家具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 C.1 适用范围
 - C.2 试验装置
 - C.3 测量装置
 - C.4 系统的校准
 - C.5 试验样品
 - C.6 试验步骤
 - C.7 试验记录
 - C.8 试验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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