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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志
6.1 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经抽样送国家认可并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确定其阻燃 性能等级,阻燃制品及组件的阻燃性能等级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标注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的阻燃性能等级必须明示。
6.2 阻燃建筑制品(除铺地材料外)的标识方式如下:
	
	
6.3 阻燃铺地材料的标识方式如下:
	
6.2 阻燃建筑制品(除铺地材料外)的标识方式如下:



	6.4 除建筑制品外,其他阻燃制品及组件的标识方式举例如下:
阻燃1级(建材/饰材)
阻燃1级(织物 非耐洗)
阻燃1级(织物 耐水洗30次)
阻燃1级(塑料/橡胶)
阻燃2级(泡沫塑料)
阻燃2级(家具/组件)
阻燃1级(电线/电缆C类)
阻燃2级(电线/电缆A类)
6.5 阻燃性能标识除阻燃性能等级外尚应包括: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
6.6 产品阻燃性能标识的内容应与产品的检验结果一致。若阻燃制品及组件的结构、组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超过报吿的有效性期限时,应重新抽样送国家认可并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确认其是否可继续使用相应的阻燃性能等级标识。
      
阻燃1级(建材/饰材)
阻燃1级(织物 非耐洗)
阻燃1级(织物 耐水洗30次)
阻燃1级(塑料/橡胶)
阻燃2级(泡沫塑料)
阻燃2级(家具/组件)
阻燃1级(电线/电缆C类)
阻燃2级(电线/电缆A类)
6.5 阻燃性能标识除阻燃性能等级外尚应包括: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
6.6 产品阻燃性能标识的内容应与产品的检验结果一致。若阻燃制品及组件的结构、组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超过报吿的有效性期限时,应重新抽样送国家认可并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确认其是否可继续使用相应的阻燃性能等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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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试验报吿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公安部令第39号和第61号所规定的公共场所
 -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暴露在明焰点火源下软垫家具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 B.1 适用范围
 - B.2 试验装置
 - B.3 测量装置
 - B.4 系统的校准
 - B.5 试验样品
 - B.6 试验步骤
 - B.7 试验记录
 - B.8 试验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暴露在明焰点火源下组件和家具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 C.1 适用范围
 - C.2 试验装置
 - C.3 测量装置
 - C.4 系统的校准
 - C.5 试验样品
 - C.6 试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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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8 试验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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