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公安部令第39号和第61号所规定的公共场所
A.1 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娱乐性公共场所包括:
a)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b)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c)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d)游艺、游乐场所;
e)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A.2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界定是:
      
a)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b)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c)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d)游艺、游乐场所;
e)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A.2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界定是:
	a)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b)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c)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d)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b)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c)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d)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分类、分级与命名
 - 5 燃烧性能要求
 - 6 标志
 - 7 试验报吿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公安部令第39号和第61号所规定的公共场所
 -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暴露在明焰点火源下软垫家具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 B.1 适用范围
 - B.2 试验装置
 - B.3 测量装置
 - B.4 系统的校准
 - B.5 试验样品
 - B.6 试验步骤
 - B.7 试验记录
 - B.8 试验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暴露在明焰点火源下组件和家具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 C.1 适用范围
 - C.2 试验装置
 - C.3 测量装置
 - C.4 系统的校准
 - C.5 试验样品
 - C.6 试验步骤
 - C.7 试验记录
 - C.8 试验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使用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