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第八节 药房
	第七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的可合并设置。
	第七十三条 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
	第七十四条 特殊药品(指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
	第七十五条 中药煎药可视需要安排用房。
	第七十六条 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防虫、防鼠等要求。
		条文说明
	
    
	第七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可合设,中西药可在同室中做适当分隔或分柜存放,也可将划价、收费、发药合设在药房中统一管理。
	第七十三条 药房位置选择应方便病人,并兼顾与挂号、收费的联系。
	第七十四条 特种药品类可用保险柜或在药房(库)适宜部位设置专用贮存处存放,并保证安全贮存。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可考虑单独设煎药处,规模小的可与营养厨房合用。
	第七十六条 中西药房(库)窗户宜设高窗,并应设防虫、鼠的保护网。地面应采用防潮、防腐的水泥地面或其他相宜的材料。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第七节 供应(消毒)室用房
 - 下一节:第九节 辅助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