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第九节 辅助用房
	第七十七条 洗衣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
	    二、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流程。
	第七十八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视乡镇卫生院规模安排用房和设备,规模较小时可装设供水兼供暖的茶浴炉。
	    二、锅炉房位置宜选择在适宜的地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
	    三、锅炉房宜设专门出入口。
	第七十九条 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接电源的输入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箱(柜)。
	    二、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第八十条 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联系,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设公用厨房。
	第八十一条 洗衣房、锅炉房、配电房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条文说明
	
    
	第七十七条 洗衣房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位置不应在病人的直接视线内,可靠近锅炉房、开水房,但应与开水房有相应的分隔措施,防止污染。
	    洗衣房无烘干设备时,应考虑无污染影响的晒衣场。
	第七十八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除设置必要的采暖锅炉房外,尚应考虑诊疗需要的热水供应和洗浴等,有条件的还应考虑高压蒸汽供应系统的设施。规模较小时可装茶浴炉。
	    应有锅炉房的燃料存放场地与运输通道。
	第七十九条 配电房(箱、柜)的位置应与各用电系统联系便捷,安全合理。
	第八十条 营养厨房可视需要设置,与病房有便捷的联系。规模较小时可设公用厨房。
	第八十一条 为节约用地,洗衣房、锅炉房、配电房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第八节 药房
 - 下一节: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