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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允许偏差
	4.3.1 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4.3.2 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和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1)天然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标准:基底标高允许偏差-50mm;基槽长度、宽度允许偏差+200mm、-50mm。
	
		     2)复合地基桩位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标准:桩位允许偏差:振冲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0mm;高压喷射注浆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2D;水泥土搅拌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0mm;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的满堂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4D。
	
		注:D为桩体直径或边长。
	
		     3)打(压)桩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1的规定。
	
		表4.3.2-1 打(压)桩桩位允许偏差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4)灌注桩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2的规定。
4)灌注桩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2的规定。
	表4.3.2-2 灌注桩桩位允许偏差
	

		注:
	
		    1 D为桩径。
	
		    2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防水卷材、塑料板搭接宽度允许偏差-10mm。
	
		    2 检查方法
	
		    随机抽取5个检验批进行核查,不足5个时全部核查。
	条文说明
    
	4.3.1 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允许偏差评价项目及评价表。允许偏差不是全面核查,只是抽查可测到的一些项目,原则上就按表列出的项目检查。主要是体现施工操作的水平。
	    检查达到标准的符合率,对达不到标准允许值的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相关配套的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执行,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时,其最大值宜控制在1.5倍的允许值内。
	4.3.2 本条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的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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