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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建筑设备与环境
	7.4.1 避难建筑宜采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并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和防寒等适合宿住的条件。
	7.4.2 避难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10m³/(p·h)。
	    2 避难建筑应设置通风口,且通风口最小面积指标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3 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应配置紧急备用供电系统。
	
		7.4.3 避难建筑用电负荷应按使用需要和应急保障要求确定。避难建筑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条文说明
    
	7.4.1~7.4.3 本节规定了避难建筑设备与环境的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避难建筑的建筑设备与环境设计可根据避难规模,按照相应设计规范确定设施配置规模。考虑到避难建筑的重要性,对避难建筑的通风和消防水池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本规范7.4.1条第1款“P·H”为“人·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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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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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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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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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 标识
 - 附录A 避难场所项目有分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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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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